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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开始施行

时间:  2018-11-22 19:32  来源:  第一专用车网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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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安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之前,省公安厅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据悉,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

  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处罚;

  山东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开始施行山东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开始施行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规范全文如下:

  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和驾驶人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限速测速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测速速取证工作应当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目的,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和告知标志,对道路交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可以通过测速取证方式依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推动道路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运营的道路限速值确定、限速标志和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及其调整优化工作。

  第二章限速值确定和限速标志设置

  第六条公路限速值由公路主管或运营部门确定,限速标志设置前应对限速方案进行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限速方案论证,提出安全审查建议。

  城市道路限速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定。

  第七条道路限速值应当遵循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交通流量、车辆类型构成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的。限速值原则上不高于道路设计速度,如果高于设计速度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辖区公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因素,对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施工作业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提出限速的安全审查意见,推动公路主管和经营部门合理确定限速值,科学设置限速标志,及时完善减速设施。

  第九条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公路限速值的,必须综合考虑该路段车辆运行速度、超速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等综合因素,推动公路建设主管单位综合分析论证后,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限速值确定测速值。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建立限速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限速值不合理、限速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联合排查,开展交通安全审查,科学规范道路限速工作。

  第十二条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主要道路交叉口各出口处均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道路交叉口车辆。

  确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据辖区情况,经过分析论证,适当增加限速标志。

  第三章测速取证设备设置

  第十三条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和配套告知标志设置应当规划科学、设置合理、设施完备、警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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