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18时40分许,在省道S352枣庄市峄城区境内65公里+748米处,一辆号牌为鲁HBV575(鲁HVT9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汽车(共载11人)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三轮汽车上9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孙立成副省长立即带领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迅速派出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救援、督导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于2016年10月14日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和枣庄市政府组成的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调查组),事故责任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原因分析。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责任调查。
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该车由牵引车和挂车组成。其中,牵引车号牌为鲁HBV575,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4日在山东梁山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枣庄市运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线检测,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使用性质为货运。挂车号牌为鲁HVT96挂,鲁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核载34吨。该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1月31日,分别于2015年1月6日、12月4日在山东梁山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枣庄运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线检测。事发时,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临沂市兰陵县人王海峰。经梁山县交通局查证,该车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系非法营运。
经查,2015年3月份,江苏邳州人林海钢购买该车,并挂靠在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3月份,林海钢在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前王老四汽配修理厂,对该车货箱加高了0.2米。2016年4月份,林海钢将该车卖给王海峰。
2.三轮汽车
经查,三轮汽车为时风牌,于2011年购买,车辆所有人为事发时车辆驾驶人于文海。于文海购买该车后未注册登记,车辆无号牌。
事发时,该车共乘载11人,其中驾驶室内乘坐2人,三轮汽车货斗内乘坐9人,车上乘坐人员为于文海雇用的工人,10月13日由临沂市兰陵县新兴镇小寨子村施工工地出发,返回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驻地。
(二)相关人员情况
1.褚峰,男,31岁,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前石佛村人,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日期为2007年2月14日,有效期止2023年2月14日,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交违法记分0分。
2.于文海,男,49岁,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三里庄村人,无牌三轮汽车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
3.王海峰(曾用名王伟),男,34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人,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
4.魏广勤,女,33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人,系王海峰妻子,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资产。
5.刘兵,男,35岁,济宁市梁山县馆驿镇大刘庄村人,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6.林海钢,男,33岁,江苏省邳州市邢楼镇刘屯村朱庄人,重型半挂牵引车前车主。
7.王忠全,男,43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前王村人,重型半挂牵引车改装人。
(三)相关涉事单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