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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广新能源车3.55万辆 财政补贴由购车环节转向使用环节

时间:  2019-04-19 10:42  来源:  网络转载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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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9年河北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要点》的通知。2019年,全省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55万辆(标准车)。同时,全省公务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换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比例逐步提高;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累计建成充电站1576座,充电桩52500个。

河北推广新能源车3.55万辆 财政补贴由购车环节转向使用环节


2022京张冬奥会核心区新能源汽车全覆盖

       提高公共服务领域用车比例。围绕物流车、驾校教练车、邮政快递车、环卫车等领域,制定车辆更新计划,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支持保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成果向全省推广。推动2022京张冬奥会核心区新能源汽车全覆盖。

       推动公务用车领域示范应用。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推动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新增或更换机要通信用车选用新能源车比例为100%。

       各市在制定网约出租车办法时,要出台网约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各市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并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加大力度推动私人用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

       继续推动公交领域推广应用。2019年,全省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各市制定出台年度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计划,全面推动实现公交新能源汽车化。鼓励张家口市使用氢燃料电池公交车。

财政补贴由购车环节转向使用环节

       根据《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专项作战计划》,推动各市各部门制定任务台账,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力争有效减少汽车能耗和尾气排放,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节能减排示范区建设。

       完善使用环节便利政策体系。做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推广,落实新能源汽车“不限行”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现有优惠政策和通行便利措施,研究推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由购车环节转向使用环节的政策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在出租车运营补贴、停车位规划建设、专用停车位建设补贴、停车费和道路通行费减免、税费征收、保险购置、罚款缴纳等方面研究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具体便利政策措施。

着力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

       各市健全完善充电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充电设施分布结构,着力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问题。研究居民小区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对外开放的措施和办法。提高目前已建成充电桩的使用率,对分布在城市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进行综合开发与利用,避免闲置和浪费。

       完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落实供电配套和改造项目,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商改造10KV高压专变接入供电网络,解决已建项目报装独立电表。

       优化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规范充电设施网络建设涉及规划、土地、电力等部门的审批建设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等产权主体,引导谁建设谁受益,解决有需求、有条件、难落地的瓶颈。

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

       落实《国家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统筹使用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等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纯电动轿车、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等优势产品研发支持。

       积极承接北京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项目转移,努力打造京津冀世界级汽车产业聚集区。开展我省发展新能源汽车优劣势分析、产业链延伸、龙头企业发展、双积分政策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研究,编制河北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研究报告。

       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推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智能化改造,推广柔性生产、精益制造,提升产品品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升级。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支持创建京津冀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支持长城汽车徐水基地“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建设。推动开展2022冬奥会应用示范,结合雄安新区智能交通规划编制,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

河北新建住宅车位应100%建充电设施或预留条件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出台《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引导各地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停车设施资源,逐步解决停车设施供给不足、设置不合理、建设不规范等问题。

       《导则》将河北省设区市主城区划分为三类,其中石家庄、唐山为Ⅰ类,秦皇岛、邯郸等7市为Ⅱ类,承德、张家口为Ⅲ类。《导则》明确了三类城市建设项目停车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配建参考指标,对配建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路内公共停车场、老旧居住区停车、新能源汽车停车、机械式停车设施、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等分别提出要求和标准。

       《导则》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设置比例不宜低于15%。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老旧居住区停车方面,宜结合居住区外围道路施划夜间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区,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征求有关业主同意后,建设地上或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鼓励老旧居住区与配套的医院、公园、学校、公交场站等公共建设用地共享停车设施。

       智慧停车系统建设方面,城市公共停车宜结合泊位编号,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并与城市交通管理系统衔接。鼓励建设统一的停车诱导系统,鼓励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宜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车辆向非中心区域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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