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2018年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对泰州市范围内个人和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对象
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泰州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上述新能源汽车以及购买后的闲置车辆不享受本项补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具备省认定的运营资质。
申报时间
2018年地方补贴资金实行一次申报,申报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
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不同注册登记时段,享受不同的补贴标准:
2018年6月1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按2017年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执行,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对应单车补贴额的28%(燃料电池汽车为50%)。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为1万元/辆定额补贴。
2018年6月12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按2018年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执行,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对应单车补贴额的40%(燃料电池汽车为50%)。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为1万元/辆定额补贴。
车辆对照相关技术指标测算的申请补贴金额若未达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按省财政标准给予补助。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
交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补贴方式
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特别提醒
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和汽车行驶里程、充电量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非本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属地办理居住登记且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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