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签订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履约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武汉众宇动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宇”)与武汉科利尔立胜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科利尔研究院”)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其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2、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公司拥有武汉众宇25%的股权,如能按照合同预期执行,将显著提升武汉众宇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收到参股公司武汉众宇的通知,其与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于2019年4月30日签署了《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两家公司拟合作,共同推广燃料电池车市场应用。并且,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武汉众宇分批次向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供应200套45kW/60kW级别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
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武汉科利尔立胜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再亮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银潭大道130号3号厂房4-6层(12)
5、成立日期:2016-12-26
6、经营范围:新能源设备及材料、氢燃料电池、新材料、石墨烯导电材料、3D设备及材料、汽车涂料(不含油漆)、水性涂料(不含油漆)、智能机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武汉科利尔研究院发生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武汉科利尔研究院是由武汉科利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致力于新能源和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为各类客户提供清洁能源的解决方案。是集科研、开发、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与维护、技术保障等一体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技开发型研究中心与高科技公司的统一体。至目前,未发现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合同履行存在异常情形。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买方):武汉科利尔立胜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武汉众宇动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1、合作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批次向甲方供应200套45kW/60kW级别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合同细节以批次《订货通知》为准。
2、合同标的
本采购合同总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由甲乙方商量决定分次执行,每次提货不得少于10台,不多于100台。订货时,不用另行签订合同,按《订货通知》及货款支付额执行。
3、付款方式及时间
(1)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完成基本的技术交流,甲方开始首次订货。所有订货及交付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甲乙方另行协商解除的除外。
(2)收到甲方的订货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笔订单数量对应的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
(3)乙方收到预付款后,60天内,产品发货之前,甲方付剩余70%货款,乙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发货。
4、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1)交货方式及订货量:分批次交货;最小起订量10套,最大单次订货量100台。
(2)交货时间:乙方收到该批次订单的30%预付款后60天交付;
(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发货计划,由乙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将产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国内)。
5、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自行对45KW、60KW两款动力系统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派技术人员协助,出差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6、违约责任
(1)乙方若60天内,不能如期交货,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将从甲方向乙方的付款中扣除。
(2)甲方若逾期付款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七天为合同总价款的0.1%计算,不足7天按7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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