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以下为文件原文: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 号)、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 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197 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实施方案》(成经信办〔2023〕3 号)等文件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充(换)电设施网络建设及服务体系,支持鼓励车网互动、快速充换电、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自用充电桩、公(专)用充电桩、换电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桩,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 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 (气) 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 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桩,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智慧小区”项目是指在居住小区内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且具有主动错避峰有序充电功能(具备负荷管控平台,能够通过平台调整充电时序和功率)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监管平台是指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成都市范围内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并接受运维考核后的公(专)用充电桩、换电设施和智慧小区项目。
第六条 已取得省级补贴资金的项目,在申报市级建设补贴时等额扣除省级补贴资金。已申报过市级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第七条 以下充(换)电基础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仅为自有品牌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四)自用充电桩。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补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与“蓉城充”APP 互联互通,并打通启停支付功能。同时,该设施需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
第九条 申报企业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是充电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以发改备案为准),且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2〕4 号)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年度投资建设公(专)用充电桩额定功率达到 20000kW 及以上或智慧小区项目充电桩 1000 个及以上,方可申报市级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投运时间以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装机模块总功率、变压器容量不符时, 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公用(贸易结算用)充电桩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
第十五条 申领补贴的项目需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居民小区>的通知》(成经信能源〔2024〕7 号)要求,参与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并获得相应星级。申领“智慧小区”项目补贴的企业需通过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能力符合性评审。
第十六条 申领换电设施补贴的项目须纳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范围,且项目需服务 3 个及以上汽车品牌。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单桩功率需大于等于 60 千瓦。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八条 结合场站考核星级标准,公(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如下:公(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如下:三星等级, 标准为 100 元/千瓦;二星等级,标准为 70 元/千瓦;一星等级,标准为 40 元/千瓦;
第十九条 结合场站考核星级标准,“智慧小区”项目补贴标准如下:三星等级,标准为 3000 元/车位;二星等级,标准为 2100 元/车位;一星等级,标准为 1200 元/车位。
第二十条 换电设施补贴标准为 300 元/千瓦;按 0.2 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单站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材料报送。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项目初审。各区(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 发改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联合上报市经信局。
(四)信息核实。市经信局委托市级监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线上线下信息核实。
(五)项目审计。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公示。市经信局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评,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七)资金拔付。市经信局通过经信平台拔付资金。公(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补贴资金一次性 100%拨付。“智慧小区”项目充电设施第 1 至 3 年分别按照 30%、30%、40%比例进行拨付,场站星级发生变化的,根据最新星级核定剩余补贴。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专)用充电桩和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 1);
(二)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明细表及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
(四)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2〕4 号)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公用(贸易结算用)充电桩的强制检定报告。
(五)企业承诺书(附件 3)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承诺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以上资料电子档 1 份,纸质档一式 4 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智慧小区”项目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成都市“智慧小区”项目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 2);
(二)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小区管理单位与充电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四)项目明细表及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
(五)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2〕4 号)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六)企业承诺书(附件 3)承诺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以上资料电子档 1 份,纸质档一式 4 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换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一)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 1);
(二)市级监管平台出具的换电设施接入证明和电量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详见附件 4、附件 5);
(三)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四)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表;
(五)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2〕4 号)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六)企业承诺书(附件 3)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承诺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以上资料电子档 1 份,纸质档一式 4 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办理拨付及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分配方案审核等工作,监督管理资金支出活动,指导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 受补贴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积极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管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依法依规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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