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中涉及到氢能的内容如下:
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
(十)支持绿电制氢
1.支持标准
对制氢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补贴后到户电价不低于0.3元/千瓦时左右水平,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持重大产业化项目招引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20〕105号)执行。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规划、安评、环评等批准文件;
(4)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4)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十一)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加氢站;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加氢站;
(3)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组织机构;
(2)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6)固定式加氢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
(十二)加氢站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分支结构;
(2)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5)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35元/千克;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4)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5元/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诚信承诺书;
(8)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