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的有序开展需要更多有效碳信息的支持。碳信息披露是指自主或应政府和其他组织要求,以企业或集团为单位,计算该单位在生产活动中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编制碳排放信息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碳信息披露作为促进碳市场健康运行的有效支撑,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身的“碳管理”和“碳约束”,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和政策制定,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信息的需求,有利于实现全国碳市场“公开透明”的建设目标。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015 年 9 月 2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 2016 年 8 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均强调“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环保信息披露机制”。2017 年 6 月 12 日,环保部、证监会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
2017 年 10 月 18 日,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2017 年底,全国碳市场的启动为我国碳信息披露的发展创造契机。
对于碳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同研究机构及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但通常认为披露内容包括企业的碳排放量(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碳排放强度、配额分配及交易情况、碳金融业务、减排措施和成效、关系到气候变化的潜在风险与机遇等,且上述信息需具备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公开性。
碳信息披露的利益相关者及需求分析
减排降碳目标的实现与真实可靠的碳信息披露是密不可分的,拥有更多相关可比的碳信息是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政府进行环境监管活动的基础。充分披露碳交易信息不仅是利益相关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需要,也是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但目前国内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尚欠缺主动性较,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引导企业自愿且披露碳信息,对实现我国减排目标以及国民经济的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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