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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试行办法出台,4000亿市场呼之欲出

时间:  2021-01-06 13:35   来源:  新兴产业观察者    作者: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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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起施行。《办法》指出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全国范围组织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2019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近100亿吨,以试点城市历史交易数据(30元/吨)估算,千亿碳交易市场呼之欲出。

相较于以往8大试点城市的碳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新《办法》在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及处罚机制等方面做出改进。

关键点一:碳交易市场从十亿到千亿

相较以往试点城市政策,新《办法》将除二氧化碳以外其他温室气体纳入交易范围,从地域和标的两个角度,扩大了碳市场交易量。根据IEA数据,2019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近100亿吨,其中电力、工业、生活消费等占比达到85%以上,若《办法》继续沿用2016年碳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标准,仅二氧化碳排放将创造出85亿吨交易空间,以试点城市历史数据粗略估算,碳交易市场空间将达到约3500亿。

关键点二:范围从地方到全国

自2011年以来,中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天津、重庆、福建、湖北及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覆盖企业共计3443家,涉及行业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包括企业自备电厂)、航空等,2014年-2020年,8大试点城市共计完成2.18亿吨二氧化碳交易,实现51.61亿交易总额。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国,意味着全国范围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我国的碳市场建设已逐步从试点先行,过渡到全国统一市场。

碳交易试行办法出台,4000亿市场呼之欲出

关键点三:标准从分散到统一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作为碳市场交易主体,其合理统一的界定标准是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基石之一。以往根据试点城市的不同,判定条件有所区别。北京及广东以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判定标准(北京:Co2>5000吨,广东: Co2>2万吨),而上海和福建则以年度综合能耗作为判定标准。(上海: 消耗>5000吨标准煤当量 福建:消耗>10000吨标准煤当量)。而新《办法》规范统一了标准,将全国范围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属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主体纳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关键点四:从二氧化碳到温室气体

相较试点城市仅关注二氧化碳排放(北京市仅出台过《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并未提及其他温室气体测算方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了温室气体是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在内的所有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气态成分。这意味着虽然从绝对值(2.6万)上看,新《办法》相较试点城市的标准更为宽松,但管控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二氧化碳排放量,界定标准或变得更为严苛。值得注意的是,若继续沿用2016年关于碳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标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附件)》),航空将是交通领域唯一纳入碳交易的板块。我们推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航空领域经营主体可测且集中,因此随着碳交易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机动车作为国内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合物的主要贡献者之一,未来将不排除被纳入现有碳交易覆盖行业。

关键点五:处罚机制从无到有

新《办法》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企业处于10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逾期未改处20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虽然处罚金额不大,但相较以往试点城市不曾提及的惩罚措施,也体现了新《办法》提升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决心。

截止目前,包括中、日、韩、美、欧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已提出“碳中和”目标,“净0碳”已是大势所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从局部试点推向全国范围将推动国内高载能产业整体向低碳化发展,加速推进2060碳中和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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