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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条措施!九江市进一步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  2025-08-19 17:28   来源:  九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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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9条措施!九江市进一步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以下为政策原文:
九江市进一步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巩固深化“全省氢经济开放先行区”产业定位,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产业培育
(一)支持氢能企业落户。积极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氢能制备、储运、加注、应用、装备制造等企业,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对接上海,深挖氢贸易合作潜力。支持氢能制造企业(包括制氢装备、储氢装备、燃料电池及系统、氢气输运加装备、氢燃料电池车船、氢气设备检测等企业),企业新购入一手生产性涉氢设备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最高8%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新购入一手生产性涉氢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积极培育规模优势明显、掌握核心技术、具备产业整合能力的企业,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金融资金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氢能产业链企业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300万元。发挥市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九江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拓展应用场景
(四)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示范应用。以运营线路较为固定的氢能公共交通、旅游车辆、特种作业车辆为重点,推动氢燃料电池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补贴政策,按功率3000元/千瓦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对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运营的轻型车辆(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冷链车等)、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公交车、客车、货车等)分别按照最高5000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每家运营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3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示范应用。鼓励支持政府公务船、采砂船、旅游公司观光船、交通船、运输船和浮吊船采购氢燃料电池船舶,按功率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单船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对在我市运营的氢燃料电池船,按功率(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千瓦及以下,按最高8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千瓦-1000千瓦,按最高10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按最高12万元/年)进行运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300万元。(牵头单位: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采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工业领域应用。拓展工业领域氢能应用场景,合理利用工业副产氢资源,支持工业副产氢规模化提纯和就近消纳。推动工业领域氢能替代化石能源应用,支持氢燃料电池发电、燃气轮机掺氢发电、氢储能、工业窑炉掺氢燃烧、氢冶炼、氢能热电联产等方向应用,推进濂溪区工业副产氢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在石化、冶金、钢铁等行业以绿氢、低碳氢替代现有灰氢用量。(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绿氢发展。支持绿氢应用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引进规模化绿氢项目。按照省级产业政策,开展“新能源+氢能”试点,对依法依规办理完成手续、实质开工的“新能源+氢能”应用项目,争取一定规模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制氢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地备案管理。鼓励各地结合资源实际,推动生物质制氢(垃圾制氢)项目建设,合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加氢站建设。支持在氢源点和氢能应用场景区域附近适当布局加氢站,对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补贴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加氢站运营。对氢气销售价格低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氢气销售价格较35元/千克的标准每低1元给予1元/千克的奖补(按实际销售价格向上取整),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氢能车辆运营服务。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市政道路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对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卡、旅游观光车等限行车辆逐步放宽路权,在时段和路段上对氢燃料电池重卡给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
(十一)支持开展科研合作。支持南昌大学共青城光氢储技术研究院和九江学院长江绿色氢能研究中心建设。支持重大氢能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对向市内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万元。对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5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依托江西职业技术大学船舶工程专业传统基础,开展氢能船舶动力系统研发与集成任务,强化本地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首台(套)应用。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按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2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1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50万元/批。(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获得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的氢能企业按照不高于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在氢能领域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按不超过上级支持资金的40%给予配套(国家级低于20万元补齐20万元、省级低于10万元补齐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支持人才引育。支持九江学院等高校探索开设氢能相关学科,加强氢能技术人才培养。对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省域拔尖人才、优秀基础人才,三年内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岗位补贴。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或“双一流”本科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产业规范管理
(十五)明确管理部门。氢能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行业管理、技术创新、应用场景等方面管理需规范完善,为筑牢氢能产业发展基础,根据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实际,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市发改委为全市氢能产业牵头部门,统筹推动全市氢能产业发展;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氢能在工业领域规划实施、项目推进、政策制定、试点示范等工作;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氢能企业招引;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氢能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氢气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道路运输领域氢能示范应用、推广工作;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牵头负责水上交通领域氢能示范应用、推广工作;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涉氢装备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他市直单位结合部门职责推动氢能产业发展。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共同做好氢能产业全链条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抓好安全风险源头防范。氢能项目单位要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政策实施
(十七)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适用于以氢能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申报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当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措施》支持。
(十八)按照“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涉及资金奖补措施的牵头单位作为政策解释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措施》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细则并录入惠企通平台,明确政策兑现类型(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或者承诺兑现),细化年度专项预算支出,组织发放奖补资金。
(十九)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兑现以上奖励政策措施,在现有市县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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