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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千克给予加氢站20元/千克补助

时间:  2024-09-25 18:53   来源: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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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大连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对氢能重点项目建设、加氢站建设及运营、氢能车船采购等环节提出了补贴方法:
1、重点项目建设
围绕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机车、分布式电站等重点发展方向相关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重大制造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加氢站建设
对于日加氢能力大于1000千克(含)的新建和改扩建加站,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250万元;对于日加氢能力在500千克(含)和1000千克之间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200万元。
3、加氢站运营
       2026年12月31日前,在加站运营期问确保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千克,给予加氢站加注氢气20元/千克补助。
若前款加氢站氢气来源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取、电解水“零碳”绿氢的,对提供氢源的制氢企业给予10元/千克的补贴。
4、氢能车船采购
       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被大连市相关机构或个人采购(财政资金采购不在补助范围内)并投入实际运营的,按一定比例对生产企业予以补助,原则上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整机价格的50%。
(1)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汽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参考国家相关积分核算办法核算总分,每分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最高100万元。
(2)氢能船舶,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总造价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2024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采购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总造价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予以补助。
大连: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千克给予加氢站20元/千克补助
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专项资金对我市氢能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放大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发改工业字〔2020〕608号)和《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工业字〔2022〕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发改工业规字〔2024〕3号).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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