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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区:最高300万元鼓励SOFC和SOEC示范应用

时间:  2024-08-29 18:16   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作者: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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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方位支持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已登记注册,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自2024年9月12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深圳光明区:最高300万元鼓励SOFC和SOEC示范应用
全文如下: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3〕82号)《光明区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集群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深光府〔202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光明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已登记注册,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新型材料、元器件(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 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系统集成(ESS)、系统集成(安全预警与状态估计、高效灭火及防复燃等)、建设运营(微电网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氢制取、氢储运、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辖区内光储一体、电化学储能、氢能等多元场景示范应用项目。
二、打造新型储能技术创新策源地
(一)布局建设创新平台
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化学储能电池和氢能发展需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对经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经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聚焦新型储能前沿技术,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市级项目,按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给予同一单位年度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转化。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并按照对外服务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对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2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奖励。给予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中小微企业从区内高校和科研机构获得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对获得PCT国际专利转让或PCT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打造新型储能先进制造高地
(五)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针对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 (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 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2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年度最高1000 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年度最高3000万元资助。
(七)全面保障产业空间
鼓励高标准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推动新型储能生产制造环节集聚。鼓励产权主体或运营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连续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支持打造“新型储能专业楼宇”,推动研发、设计、销售等环节集聚。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重点企业,经认定,给予其最高连续三年租金支持,资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四、打造新型储能多元应用示范基地
       (八)加快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储能示范
支持在大科学装置集聚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九)鼓励工商业园区打造储能标杆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配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智能微电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十)拓宽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
支持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设施开展充储放智能化改造示范,探索应用规模化车网互动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一)鼓励接入虚拟电厂的商业模式示范
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高效对接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调控需求,助力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二)大力探索培育氢能示范应用鼓励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开展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产品系统性应用示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提供SOFC、 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打造绿色氢能制储运用综合示范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示范应用,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五、打造新型储能生态圈
(十三)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支持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证,对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
250万元资助。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两级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
(十四)鼓励参与经贸会展交流活动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举办经区政府事先备案的产业峰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举办方每次最高 200万元资助。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次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参加境外头部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五)强化标准制定保障
支持企业主导参与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按项目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5 万元资助。
(十六)促进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支持
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 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六、附则
本措施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所需资金从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经认定,可突破本措施支持条件或支持金额,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助。
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不控股”为投资原则,参股行为不改变原较大股东的控股权。经光明区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企业,在参股投资满 1年后,可提出回购相应股权,回购方式由双方在参股投资协议中明确。
本措施自2024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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