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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4-07-31 16:39   来源: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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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安徽合肥发布《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明确2024年4月1日到10月31日,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享受补贴,最高补贴可达6万。
关于印发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以下为原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激活以旧换新潜能消费优化消费券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5日
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
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激活以旧换新潜能消费优化消费券发放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发放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购置消费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购买时间以合肥市汽车销售机构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重型卡车新车,是指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初始注册登记的新能源重型卡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千克)。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是指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初始注册登记的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
2.按规定前往合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初始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新能源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3.按程序申报并经审核材料符合要求。
(三)补贴标准
1.对于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新车,按照新能源车辆购入价格分档补贴,具体为30万元以下补贴1万元、30(含)-40万元补贴1.8万元、40(含)-50万元补贴2.4万元、50(含)-60万元补贴3万元、60(含)-70万元补贴3.6万元、70(含)-80万元补贴4.2万元、80(含)-90万元补贴4.8万元、90(含)-100万元补贴5.4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6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购买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每辆给予0.6万元补贴(车辆购入价格低于10万元的,按车辆购入价格的6%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60万元。
2.本轮补贴政策资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
二、申报补贴方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补贴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于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fcyzc.hfceloan.com/frontPage),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按照申报材料要求上传清晰、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并同步提交纸质材料至市交通运输局,两者缺一不可,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购置消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或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的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3.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或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抬头须与企业名称一致)、购车合同、付款凭证(按揭分期付款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4.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或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5.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或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的企业与营业执照名称相符的有效银行账号、开户行,未开设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与经营者同名的个人银行卡号、开户行(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以下统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6.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或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的企业、企业法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组织、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证明材料(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截图)。
7.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或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的企业承诺3年内不办理所购车辆转籍的承诺书(见附件2)。
8.购买新能源重型卡车或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的企业《自我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
9.由受委托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企业法人书面委托书原件(见附件4)、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新能源重型卡车或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新车所售汽车销售机构承诺开票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且不存在发票红冲情况的承诺书(见附件5)。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申报对象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至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审核通过后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兑付资金、打卡发放。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或企业法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组织或失信被执行人的,申报不予受理。本政策与市其他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时间以企业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材料时间为准。政策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剩余资金额度不足以支付符合条件申报对象的申报金额时,按剩余资金予以兑现。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细则。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政策咨询电话: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0551-62755636。
附件: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购置消费补贴申请表
2.三年内不办理车辆转籍承诺书
3.自我信用承诺书
4.授权委托书
5.汽车销售机构承诺书
附加一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购置消费补贴申请表
关于印发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关于印发新能源重型卡车和新能源驾驶培训车辆消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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