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宁波市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到2026年,基本建立以“车电分离”模式建设的集中充换电设施为主,企业自建充换电设施为补充的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能源保障体系,全市新增和更新专用车辆比例达到15%;同时,通过落实“车电分离”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试点时间自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以下为政策原文: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试点工作方案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3〕27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实际,现制定以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为核心场景应用,聚焦小切口、守护大民生,协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努力把宁波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作用,吸引整车企业、电池企业、物流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积极主动参与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推广应用,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保安增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企业有所呼、政府必有应,企业有所忧、政府必有解,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疏痛点,提高部门敢于担当、精于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扩面。按照“车电分离”的政策方向,在优惠政策做到总量上控制上限、时间上控制时限,注重政策精准,倡导竞争式的激励引导,不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确保推广应用可持续、各方能力可承受。
——坚持数字赋能,释放动能。运用数字化技术,解决当前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事故频发高发和车辆投保难等一系列问题,服务企业个性化需求,统筹实行差异化管理,激发企业的主观能动性,释放企业的内生动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26年,基本建立以“车电分离”模式建设的集中充换电设施为主,企业自建充换电设施为补充的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能源保障体系,全市新增和更新专用车辆比例达到15%;同时,通过落实“车电分离”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
二、试点时间、内容和条件
(一)试点时间:自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试点内容:
1、2026年底新增和更新专用车辆比例达到15%;
2、集中配套建设共享充换电设施不少于1处,并能够满足10辆以上新能源车同时充换电。
(三)试点条件:集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奉化区域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应当列入试点范围: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用车辆物流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
2、建设用地块已经完成拆迁、周边用电负荷满足建设要求。
支持区域变压器可以扩容、且高耗能企业集中度不高,扩容增荷可以实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用车辆物流企业和整车企业合作,自行建设充换电设施。
2025年1月1日起,余慈地区、宁象地区和前湾新区全面开展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试点工作。
三、试点阶段
(一)试点启动阶段。2024年5月底前,市住建局牵头制定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二)全面试点阶段。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全面推进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新能源车发展政策规定的要求,及时调整相关政策,确保试点期间政策相对平稳,新老政策过渡有序衔接。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试点基础上,制定预拌混凝土新能源专用车辆长效机制。
四、试点内容
(一)扩大企业专用车辆路权保障。试点期间,新能源专用车辆行驶不受大气污染管控限制。明确中心城区六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新能源专用车辆通行证由市公安局交警局实现“一网通办”,打通跨区域边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包含,省略〕
(二)健全完善供能保障体系。支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物流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第三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建设运营配套充换电设施。根据拟更新和新增新能源车辆的实际情况,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新装增容,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电网供电条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电源20个工作日)出具供电方案,在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办理送电前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在场地空间受限和满足安全条件下,可采用预装式变电站(欧式箱变),选址、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对不具备电力扩容条件的,由属地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充换电设施,方便企业专用车辆充换电。(牵头单位: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三)强化数字赋能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预拌混凝土新能源专用车辆应当在出厂时,预先安装“北斗”系统、右转弯自动预警刹车系统等相关车载设备。加大对预拌混凝土新能源专用车辆“保险+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险公司和新能源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对新能源专用车辆驾驶室进行优化升级,配套安装具有人形识别功能、识别区域可覆盖货车前方和右侧等重点部位盲区的车内监控装置,视频能覆盖盲区且有自动预警功能,车外有提醒和驱离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灯光警示和喊话功能。在“甬砼码”上开发建设具备驾驶人员行为分析功能、车辆行驶主动安全防控预警功能、“北斗”上传功能、远程喊话提醒功能,同时具备视频录像和图片抓拍功能的预拌混凝土新能源专用车辆管控平台。管控平台根据数据权限向保险公司、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物流企业开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用车辆物流企业购置新能源专用车辆,建设新能源车辆充换电设施、并签订购置或建设合同的,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给予绿色信贷利率优惠。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对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企业,按《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甬能源电力〔2023〕9号)要求,对接入市级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施运营度电奖补,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能源局)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推动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3〕27号)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主体要在思想上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循序渐进、合作递进、稳步推进,确保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二)推行激励约束并重。推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率先示范。在全面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推广并建立长效机制,各级财政及国有企业投资的新建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新能源专用车辆运送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环节通过引导性原则进行鼓励。对环保关键部件缺失的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开展提标改造,鼓励国Ⅳ及以上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加装柴油机尾气颗粒捕捉器(即DPF)。适时启动新上牌的预拌混凝土搅拌车排放标准必须采用LNG和纯电动动力。
(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虽然是一项试点工作,但也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要按照“市里负责顶层设计,属地负责推动落实”的要求,认真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落实信访维稳属地负责制。各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和网络舆情,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推动企业反映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