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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区支持氢能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4-02-20 19:23   来源: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作者: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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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大东区支持氢能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区支持氢能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以下为通知原文:
区直各办、局(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开发区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大东区支持氢能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辽宁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抢抓氢能产业战略机遇期,加快建设全市氢能产业链核心承载区,助力沈阳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制储运加体系建设
1.支持多元氢气制取。鼓励企业建设工业副产氢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提高低成本车用氢气供应能力,对产氢量给予相应能耗和碳排放扣减,同时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投资补贴。探索应用液氨、甲醇等低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20%,最多300万元的投资补贴。适度发展天然气(沼气)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投资补贴。积极发展光伏、风电等零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30%,最多500万元的投资补贴。绿氢生产项目可不入化工园区。
2.支持完善氢气储运体系。加快发展加氢机、压缩机、储氢罐等氢气储运配套产业,对车用氢气运输车辆通行给予便利。降低氢气储运企业成本,按企业购买使用车用氢气存储设备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对专业从事车用氢气运输的项目主体,车辆运输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按照年度累计车用氢气实际承运量,对该部分氢气按照1.5元/公斤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3.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加氢站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营性加氢站应利用商业用地中的加油加气站用地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可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对外经营时支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鼓励企业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站,允许加氢企业以租赁土地建设加氢站。
对新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定额补贴;对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定额补贴。
二、支持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
4.支持新车型研发。对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型,新开发并上市销售的单个车型给予100万元定额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连续2年产量超过200辆/年的单一车型,按车型(燃料电池乘用车、客车和货车)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车型不超过2个。
5.支持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理论前瞻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聚焦制、储、加、用等氢能产业链核心环节,根据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单位补贴,最高500万元;根据相应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际销售额给予制造单位10%补贴,最高500万元。
6.支持技术装备首台(套)应用。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氢能成套设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对国际首台(套)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3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套)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7.支持创新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按照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及土建费)的5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
三、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8.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规划建设运营氢能产业特色园区,对经认定运营成效突出的氢能产业园区,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一次性补贴。按实际运营费50%给予运营补贴,期限三年,其中,入驻5-10家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最高50万元/年;入驻10家以上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最高100万元/年。
9.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固投500万元以上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领域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投的20%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氢能制造类重大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贷款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年。对企业融资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研发、建设、生产,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租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年。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上一个台阶补贴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四、支持示范推广应用
10.支持多领域示范运营。以物流车、公交车、中大型客车、重卡、特种车等营运车辆为重点,积极探索燃料电池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管理服务、市际专线货运等场景的示范试点及推广应用,并简化各项审批手续。
11.支持车辆购置使用。
对直接购置氢燃料电池车辆且单车自然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2万公里以上的给予购置补贴,其中:8吨及以下物流车(轻型物流车、冷藏车、环卫车等)最高50万元/台;12至31吨物流车(物流车、环卫车等)最高85万元/台;31吨及以上牵引车、自卸车最高105万元/台;9.5米以下客车(旅游车、通勤车、公交车等)最高50万元/台;9.5米以上客车(旅游车、通勤车、公交车等)最高90万元/台。2025年、2026年在2024年补贴标准上分别下降10%、20%,单车补贴金额不高于该车辆销售价格的80%。若车辆获得上级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在原有补贴基础上以差额补齐方式兑付。
对通过贷款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采购并投入运营氢燃料电池汽车的企业,对年化利率不超过6%的,按实际支付利息5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100万元/年。
12.鼓励燃料电池汽车“多拉快跑”。对满足用氢运行里程条件的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含乘用车)、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按照车辆年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分别给予0.2元/公里、0.5元/公里的运营补贴,每个核算年度车用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补贴上限。其中:年度用氢里程要求轻型车辆不低于2万公里,中重型车辆不低于3万公里。
五、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13.支持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各类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重点学术会议及交流活动,经专家评审后,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30%补助,最高100万元。
14.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引导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成立氢能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地方机构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政府引导基金。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研究制定适合氢能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鼓励证券机构发行面向氢能产业领域专项债券,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
15.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对氢能产业发展需要的、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人才补贴、项目启动经费以及购房补贴。对照《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企业实际需求的产业人才,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六、附则
本政策措施与大东区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政策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沈阳市大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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