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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发布

时间:  2023-08-14 15:33   来源:  重庆经信委    作者: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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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的通知。

通知明确,中心城区本次规划新增公共快充 站 1340 座,其中涉及社会停车场 900 座、加油加气站 272 座、轨道交通 设施用地 30 座、绿地和广场 94 座、高速公路服务区 12 座、城市边角地 11 座、独立占地快充站 15。结合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流量、服务半径、超充桩布局情况及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需求,选取场地较大,条件较好的公共快充站布局充(换) 储泊一体站,规划新增换电站 84 座、充(换)储泊一体站。

《重庆市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发布

以下为规划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 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 号)、《重庆市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2—2030 年)》(渝府发〔2022〕38 号)、《重庆市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渝府办〔2022〕24 号)、《全市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渝经信规范〔2022〕9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方便快捷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  系,助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特编制《重庆市中心城  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 年)。

第二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系统设计标准(T/ASC17-20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50-218-2020》;《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重庆市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2-2030年)》(渝府发〔2022〕38号)、《重庆市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行动计划(2022-2025年)》(渝府办〔2022〕24号)、《全市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渝经信规范〔2022〕9号);《重庆市主城区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整合“一张图”》《重庆市加油(气)站布点规划(2005-2020   年)》《重庆市主城区新增加油站布点规划》《重庆市主城区环卫设施布点规划(2015-2030)》《重庆市域物流布局规划(2015-2030年)》《  重庆市中心城区停车专项规划修编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9-2035年)》《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布局规划(2017-2020年)》《重庆市主城区输变电和配电设施布局规划》等。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重庆市中心城区,面积 5467 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  南区共 9 个行政区。

第四条 规划对象

统筹安排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构建“公共、专用、自用”  三大充换电网络,通过错峰分时共享,实现资源整合利用。规划重点对公共和专用快充站的数量、空间布局等进行明确。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 2023-2025 年。重点对 2023-2025 年进行规划布局,对 2030 年进行需求预测。

第二章 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现状

第六条 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截至 2022 年 12 月,全市汽车保有量 576.4 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26 万辆,中心城区汽车保有量 205.8 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 17.1 万辆。中心城区出租网约换电车型 0.8 万辆。

第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心城区已建成充电桩 9 万个,其中公共快充桩 0.8 万个,专用快充桩 0.1 万个,自用充电桩 8.1 万个;已建成快充站955 座,其中公共快充站 894 座,专用快充站 61 座。中心城区已建成出租车、网约车换电站 46 座。

第三章  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预测

第八条 2025 年电动汽车和充换电基础设施预测

到 2025 年,中心城区汽车保有量 257 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 63 万辆,其中出租网约换电车型 2 万辆。充电桩需求 41.3 万个,其中公共快充桩 2.9 万个,专用快充桩 0.5 万个,自用充电桩 37.9 万个;快充站需求2580 座,其中公共快充站 2234 座,专用快充站 346 座。出租车、网约车换电站需求 130 座。

第九条 2030 年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预测

到 2030 年,中心城区汽车保有量 311.9 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 170万辆。充电桩需求 128 万个,其中公共快充桩 3.6 万个,专用快充桩 0.6万个,自用充电桩 124 万个;快充站需求 3650 座,其中公共快充站 3200座,专用快充站 450 座。

第四章  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条 布局原则

(一)科学布局,服务便利

充分分析各类充换电车辆服务特点、功能需求,构建网络化与系统 化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最大化,  服务效率最优化。

(二)适度超前,按需建设

强化规划引领,加强规划前瞻性和适度超前性,规划充换电设施规 模保持适度富余。在实施阶段,根据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建设条件等  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实施时序,按需建设。

(三)因地制宜,得以实施

综合考虑充换电基础设施、供配电设施、道路交通流量、人口、电 动汽车应用场景等因素,结合用地具体情况,科学确定充换电基础设施  布点,确保规划充换电基础设施可落地、可实施;充分利用规划社会停  车场、绿地与广场、加油加气站等公共资源,合理布局建设充换电基础  设施,实现资源整合和效率提升。

(四)安全便捷,充(换)储泊一体

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管理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全备案及运 营管理机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行业安全监  管责任。统筹推进充储泊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能化停车与充电服务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探索开展 V2G 商业化示范应用,发挥电动汽车规模化、分散式储能优势。推进微电网和虚拟电厂推广运用,建立电  动汽车储能池,平衡电力系统峰谷负荷,有效缓解充电桩对区域电网的  冲击。

第十一条 公共快充站

规划综合考虑站点服务半径、土地权属、实施态势等因素,在社会 停车场、轨道交通、绿地、广场、加油加气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城  市边角地等用地进行公共快充站布点。中心城区本次规划新增公共快充  站 1340 座,其中涉及社会停车场 900 座、加油加气站 272 座、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30 座、绿地和广场 94 座、高速公路服务区 12 座、城市边角地11 座、独立占地快充站 15 座、其他用地 6 座。

结合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流量、服务半径、超充桩布局情况及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需求,选取场地较大,条件较好的公共快充站布局充(换)  储泊一体站,规划新增换电站 84 座、充(换)储泊一体站 100 座。

本次规划针对加油加气站内的充换电设施布点主要依据服务影响区 域和用地面积等因素进行预控,其实施应结合具体方案确定,并满足安  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二条 专用快充站

统筹考虑物流车辆充电需求,中心城区本次规划新增 106 座城配物流专用快充站;结合电动公交需求和公交站场布局、服务半径等因素,  规划新增 108 座公交专用快充站;结合中心城区环卫设施布局体系,规划新增 45 座环卫专用快充站;结合景区停车场规划布局新增景区专用快充站 26 座。规划专用快充站数量、布局等可结合本行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自用充电桩

主要满足公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中心城区本 次规划新增自用充电桩 29.8 万个。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预留安装条件 100%,充电桩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 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 50%;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 50%。

第十四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共享

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构建“公共、专用、 自用”三大充换电网络体系,利用各类车辆充电时段的差异化特点,整  合优化设施资源,错峰分时共享,提高各类设施的利用效率,减少寻桩  距离,缓解充电压力。

(一)公交车充换电站分时共享

利用电动公交车的充电闲置时段可以兼顾为城际客车、出租车、网  约车、小型货车、私家车提供充电服务。

(二)物流车充换电站分时共享

电动物流车的充换电闲置时段可以为城际客车、出租车、网约车、小型货车、私家车提供充电服务。

(三)私家车、公务车充电设施分时共享

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 建统管”,研究“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模式。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分析

按照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进行分析。建设期涉及的环境影响因素主要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声、粉尘、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废气、  污水等,在落实设计、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使项目建设产生的水、气、渣等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限度。充换电基础设施在建成投入运营后,涉及的环境影响因素主要为各类变电设备产生的噪音、电磁辐射等,因此应强化运营期间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措施

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监管机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节能环保责任和义务。加强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实行企业自主监管、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同步运行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引导企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保障体系,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期及运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国家法规对污水、废气排  放进行监控和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间严格控制粉尘、噪音、固体废物等污染,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监测,发现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第六章  规划实施建议

第十七条 站点优化调整

中心城区充换电站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要求,若规划的充换电站不具备建设条件,可在站点周边适当范围进行调整。由于充换电技术发展迅速,现状情况较为复杂,对于未纳入规划但确需建设的站点,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研究论证后,按相关程序纳入专项规划,适时对《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和修编。

第十八条 规划管理要求

《专项规划》批准后,涉及用地空间保障的相关内容按程序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规划预控充换电站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留白区域的,根据周边建设发展态势、地块开发建设情况和充换电服务需求,经论证确有必要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地保障方式

规划新增充换电站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后,中心城区各规划 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充换电站的相关要求,作为核发规划地块的用地条件,保障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根据用地性质或权属情况,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鉴于充换电站的公益属性,为支持充换电产业快速发展,鼓励采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灵活供应土地。为高效利用土地,未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按时开竣工的,按有关规定征缴违约金,构成土地闲置的,可按规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条 微电网、虚拟电厂的推广运用

加强分布式光伏、智慧储能、电动汽车充放电、直流配电等功能于一体的交直流混联微网系统建设,实现光储充放配多能融合,实现清洁、经济、智慧用能,打造绿色节能、环保高效的用能新模式。利用 V2G 商业模式,充分发挥电动汽车规模化、分散式储能优势,提高低谷时大电网负荷率,改善电网能源结构,增加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绿电”入网,有效缓解充电桩对区域电网的冲击,实现对电网的移峰填谷,减少对发电侧尖峰压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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