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令:源头治超!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山西省公布了《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共21条,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要求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不得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源头单位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
内蒙古为治超立法,今年3月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258号主席令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分别从源头管理、路面治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力手段,主要包括车源和货源。一是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提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阶段的要求,明确了车辆检验、登记管理及车辆改装的主管部门职责;二是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提出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名单制作和公布的要求,提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义务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禁止性行为;三是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提出了监管举措,同时对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义务提出要求。
山东“源头治超”最高罚3万元
自2023年1月1日起,《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并且,禁止拼装或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
其中条例明确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违规者将按照相关条款进行惩罚处分。
针对于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明确要求在装载阶段,除了要按照现行法规进行标准装载之外,同时需要对车辆如实计重、检测、出具装载、配载等证明,且货运装载的名称、种类、重量、尺寸等信息需如实登记,并保存至少六个月。
在法律责任方面,针对源头治超,违反《条例》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锁闭车辆门窗、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的;或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湘潭多部门联动,落实源头治超主体责任,约谈源头企业
1月30日,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部门联合岳塘区交通运输局、岳塘交警大队对岳塘区内所属源头企业进行集中约谈,传达了近期省市治超办超限超载治理相关会议精神,再次对源头企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贯,并核实企业近期超限超载情况,进行情况通报,督促企业落实源头治超主体责任。
河南《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1月29日,河南交通运输厅在官网上发布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禁止为超载车办理包月、年票。规定: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和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公路超限检测站为超限超载车辆办理或变相办理任何形式的“包月、年票”。
南通一货运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车辆总数10%,被责令停业整顿
1月28日,南通市交通部门依法对某运输企业作出了停业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开始执行。
1月19日,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江苏省运政在线源头治超平台”推送的(本年度第1次推送)关于崇川区某道路货物运输中心苏F321XX(黄)车辆,在S222省道海门区三厂超限监测点,因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未达100%,被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相关交通运输执法人随即展开执法调查。
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道路运输企业在1年内(2022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1日),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公司货运车辆总计3辆车),已经达到“一超四罚”的标准。初次被查处的,停业整顿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