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时,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操作不当造成违法的乘车人或将面临处罚。
2021年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下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外观标识、交通违法和事故的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定义,删除了“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以自动驾驶系统能否完全替代驾驶人为标准,将智能网联汽车分为两类:不能完全替代驾驶人操作的,应当配备驾驶人,并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能够完全替代驾驶人操作的,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智能网联汽车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为加强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拟增加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将存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下面一起来看下本次拟修改的几个要点:
1、工信部门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交流机制
目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目前正处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阶段。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和设施的标准化方面,《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拟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交流机制,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大数据、云计算、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广泛参与技术交流活动”。
同时强调,在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方面,应当以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通用设施为原则,以个别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基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特殊需要申请自建自用为例外。
2、自动驾驶时应以灯光或文字等方式提示路上车辆和行人
为充分体现“最小风险运行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拟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在外观和内部以显著的文字标识向乘车人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共交通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同时,自动驾驶模式下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灯光或者文字等方式,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
3、无人驾驶汽车违章,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或操作不当的乘车人将受罚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划分?
今年3月,公安部征求社会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提出,“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借鉴以上管理思路,《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控制人”的条文,拟规定在无驾驶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或因操作不当造成违法的乘车人进行处罚;无驾驶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负有责任的,由操作不当的乘车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操作不当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没有不当操作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