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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  2022-09-16 21:53   来源: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作者: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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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标准《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开始征求意见
以下为《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具体内容: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加氢站运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氢气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运行检查、应急管理、档案管理与数据记录、经营管理、运营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各种供氢形式的车用加氢站,加油(气)加氢等合建站中的加氢部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T 31139 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
GB/Z 34541 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
GB/T 34583 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GB/T 34584 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516 加氢站技术规范
QC/T 816  加氢车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加氢站 hydrogen refueling station
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0516,2.0.1,有修改]
3.2 加油加氢合建站 fuel and hydrogencombined fillingstation
既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氢气、液氢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场所。
[来源:GB 50516,2.0.3]
3.3 加气加氢合建站 gasand hydrogencombined fillingstation
既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储氢瓶或储气瓶充装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又为天然气汽车的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的场所。 
[来源:GB 50516,2.0.4,有修改]
3.4 设备工艺区
加氢站内包括卸车区、压缩机区、储气区等区域的总称。
3.5 加氢区 hydrogen refueling area
加氢站内布置加氢机及进行加氢作业的区域。
3.6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氢站管理、经营的建筑物
4、基本规定
4.1 资质
4.1.1  加氢站投入运行前应按规定完成相关的资质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需经过安监、质监和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安全验收合格,并在安监和质监相关部门分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4.1.2  加氢设施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泄漏检测、消防报警及消防器材等设备,需取得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及相关质检资料方能使用。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1.3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管理程序的内容,确保站点运行安全。
4.1.4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对加氢站竣工验收手续、经营许可手续进行备案,对加氢站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设备维养、经营服务等各项活动记录进行存档。
4.2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4.2.1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有安全运行管理机构/或各级安全责任人,组织结构图应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确定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4.2.2  运营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加氢站岗位人员设置应包括加氢站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车辆充装工、设备操作工、专职安全员等,站长不是加氢站法人的,安全负责人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岗位视实际情况可由站长一人兼职,设备操作工和充氢操作工岗位均可是兼职。
4.2.3  加氢站运营单位每班应有安全员在岗,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4.2.4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包括加氢站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消防管理规定、站点安全管理规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其他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氢站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及加氢站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等。其中,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中应包含加氢站运营企业主责的安全应急预案、安全责任清单等。
4.3 经营服务管理要求
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取得对外经营的相关资质 并制定经营管理规范。
加氢站氢气供应企业落实对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氢气安全、氢气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加氢站应在醒目处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销售氢气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在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现加氢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告知用户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对该车辆继续加氢。
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
4.3.7  对供应范围内的车辆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5、人员管理
5.1 安全教育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完善现场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配备。
加氢站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应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5.1.4  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执行。 
5.2  技术培训
5.2.1  加氢设施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等需到相应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5.2.2  涉及加氢设施运行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证书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没有充装证或操作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相关操作。
5.2.3  工作人员操作证与作业内容不符、操作证过期等均视为没有本作业操作证。
5.2.4  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关的作业资格,并定期复审。
5.3 考核
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设备工艺、操作流程、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及实际操作进行检查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应下岗进行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6、设备管理
6.1 一般要求
加氢站应遵照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加氢站特点,对主要设备及氢气管道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停运、复运、更换、报废、备品备件管理等提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加氢站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更换等,应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泄漏监测、计量器具等设备应具备有效合格证明及相关质检资料方能使用。
更换、新增与安全相关的设备附件,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6.2 运行使用
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有关设备使用培训,熟知设备的使用操作要求和流程,并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设备操作人员应确认所使用的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符合GB 50516的要求),达到1.6%时应触发加氢站紧急切断系统,并及时查明原因,其余部位所需报警设施应符合GB 50516的有关规定。
卸气柱与氢气运输车辆相连的管道上应设置拉断阀并宜设置防甩脱装置,拉断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拉断阀分离拉力为600N~900N;
2  拉断阀在超过限值的外力作用下可断开两部分,各部分端口应能自动封闭;
3  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自动分成的两部分可重新连接并能正常使用。
卸气管道上应设置能阻止粒度大于10μm的固体杂质通过的过滤器。
加氢站用储氢容器应保留0.2MPa以上的余压,严禁对储氢容器及其管道进行随意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检维修过程中可使用防爆工具敲击。
涉氢设备、管道、容器,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后再次启用,均应使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含氧量不超过0.5%后再进行作业。
加氢机应设置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箱柜内。
加氢机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表,计量精度不宜低于1.5级,最小分度值宜为10g。
加氢机的加气软管应设置拉断阀。拉断阀应能够在400N~600N的轴向荷载作用下断开连接,分离后两端应自行密闭。
向氢燃料汽车车载储氢瓶加注氢气时,车载储氢瓶内氢气温度不应超过85℃,充装率不应超过100%,且不宜小于95%。
特种作业按照GB 30871及北京市相关作业规范进行操作。
6.3 检验
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对卸气柱、氢气压缩机、储氢容器等相关设备进行检验,记录相关检验信息并保留结果文件。
6.4 维护保养
应根据维护保养手册及计划,对加氢站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状态良好。
设备维修人员应接受有关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培训,熟知设备的使用操作、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的要求和流程,并严格按照设备维修规程进行维修,确保维修后的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
涉氢设备、管道、容器检修前,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并用盲板或其他有效措施隔断与尚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连接,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再进行检修,检修完成后均应进行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泄漏量试验,并应符合GB 50516的有关规定。
委托外单位进行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作业前,应确认施工单位、人员等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人员不得为本单位进行安全相关作业。
6.5 报废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设备。
7、氢气质量管理
7.1 氢气质量
加氢站用于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的氢气质量应符合GB/T 37244的质量要求。
7.2 加氢站外购氢气生产单位资质及管理
加氢站外购氢气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氢气生产或销售许可资质,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记录文件,并定期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7.3 加氢站氢气质量管理
加氢站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外购氢气质量进行检验,首次开机、更换气源、停产检修后要监测氢气质量,正常运行后每年检测氢气质量1次。
8、现场运行管理
8.1 作业要求
人员及车辆进入作业区需登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外来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
运营单位应有安全员在岗,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加氢站内严禁火种,动火作业需执行作业许可制度。
加氢站内明显位置应张贴或悬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警示标志。
在可能引起氢泄漏、火灾等风险隐患的重要设备、主要操作点等明显处,标示正确、安全的操作规范规程,用突出颜色标出关键急停开关、紧急截止阀、放空阀等安全部件,在生产区入口处附上紧急安全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现场发生的各种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操作规程的指挥调度和安排。
加氢站内操作和维修人员工作期间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鞋;进入生产区及进行加氢操作前必须先触摸静电卸放柱,雷暴及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加氢车辆进入加氢区后,停车熄火,司机进入指定区域等候,乘客严禁进入加氢区。
加氢前,操作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查验,确认车辆已关闭总电源、车辆储氢容器在规定检验周期内且压力、接口等参数与充装设备匹配后,方可进行加注。
卸车操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严禁无关人员操作,配备专用卸车工具,卸车前,操作人员应确认车辆及容器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将卸车、设备运行、设备巡检、车辆充装等相关信息记录在运行日志中。
与加油站混建的加氢站,对进入站区内不同种类车辆走不同的道路进行分类管理。
8.2 消防安全管理
加氢站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置义务消防员、制定教育方案、配备消防器材、制定消防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制定消防档案等,消防器材应按GB 50516相关要求配备。
8.3 标识标志管理
加氢站站内应设置完整、连续、醒目的加氢指引标识标志。加氢站内应按照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等级划定安全分级管理区域,并在布置图中通过标识标志明显圈出,并粘贴在站内显眼位置。同时在站内危险区域和重要设备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告操作人员不得违规进行设备操作,进站社会人员严禁触碰和操作设备。(参考GB/Z 34514-20178.5.2加氢设施应在危险区域和重要设备、设施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加氢设施应按照可能出现的危险等级划定安全分级管理区域在布置图中明显圈画出,并在现场明显标示出。)
8.4 其他安全管理
加氢站应建立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全部站区,监控视频信息应至少保留三个月。
加氢站应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要求配备防暴反恐器材,放置于值班室或营业厅等易于取用的场所。
营业室应采取防盗措施。
8.5 运行检查
8.5.1  加氢站应建立站长检查和岗位自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站长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岗位自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等。
8.5.2  加氢站应对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泄漏监测、火焰报警装置、计量器具、灭火器、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验、校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灭火器等应明示下次检验时间或有效期。
8.5.3  加氢站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对检査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应立即消除,必要时应停止运行;暂时无法消除的隐患,应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实施闭环管理。
9、风险管理
9.1 风险预案
加氢站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定期修订,组织演练。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原则和措施等。
应急预案应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专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氢气泄漏专项应急预案; 
——车辆伤害专项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
——设备故障专项应急预案。
加氢站运行单位需对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并定期演练,同时留存演练记录。
9.2 应急物资  
加氢站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防爆工具、便携式氢气检测仪器、应急照明灯防爆电筒、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防爆通信设备、急救药箱、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牌、隔离警戒带、灭火器等。
加氢站应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加氢站应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明确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加氢站应按照相关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物资。
加氢站应每月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9.3 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加氢站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主要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导致停产停业的,应及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10、档案管理与数据记录
10.1 加氢站应建立运行信息的记录、保存、使用、管理制度,记录数据应包括:
——设备、加氢装置运行日志(运行参数、加注信息、音视频等);
——采购及卸车记录;
——氢气质量文件记录; 
——安全巡查记录; 
——维护保养记录;
——检验标定记录;
——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参数、音视频);
——设备停用、报废及变更处理记录;
——人员资质登记表;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文件;
——经营报表;
——劳保用品配置及发放记录。
10.2 加氢站应对以上数据进行实时记录与定期保存,对音视频数据保存至少三个月(90天),非音频数据至少保存1年。
10.3 对于有上传要求的数据应按规定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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