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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2-01-05 16:20   来源:  合肥日报    作者:  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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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肥市经信局获悉,《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炉。根据《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包河区人民政府将共同组建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
环境
联席工作小组将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组织开展测试车辆、测试区、测试与示范检查,以及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颁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协调解决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等。
相关管理主体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公共道路、园区、高铁站、港口、停车场(库)等典型环境,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不断完善自动驾驶道路环境,开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典型道路环境,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并定期公开道路路段等相关信息,在开放的道路环境上分级推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典型道路环境应符合下列条件: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道路标识标线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应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覆盖重点路段;道路环境中如有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监控设备,其数据应接入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平台,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进行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联席工作小组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创新中心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拟商业化运营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申请开展无人测试和示范的,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通过相关测试后,按照主驾驶有人、车内有人、车内无人的步骤分步实施,无人测试和示范申请区域不得超出有安全员测试和示范申请获得的区域范围。优先支持在机场、港口、高铁站和产业园区等特定交通场景开展无人接驳、无人配送、无人环卫、自主泊车等示范应用。
合肥市将支持包河区、合肥高新区、合肥经开区、长丰县等行政区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汽车、轮式机器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管理措施,有序报备实施,并逐步向本市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复制推广。
须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不应对周边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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