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本身属于可燃气体,在我国现有合规监管体系下,氢气主要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范畴,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氢/氢气属于危险化学品,CAS号为1333-74-0;而国家能源局在2020年4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又将氢能纳入了能源的范畴,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落地后,氢能也将被纳入能源的监管范畴。此外,在氢气的制备、储运、充装过程中,往往涉及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因此也需要符合特种设备方面的监管要求。
据不完全检索,目前而言,氢能的制备、储运、充装、应用等环节涉及的合规监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维度:
(一)监管维度
(二)资质证照
在以上监管体系下,企业从事氢能行业相关业务,需根据所从事的具体业务类型,依法取得以下相应资质证照:
(三)项目手续
企业开展氢能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制备、储运、充装、应用等环节往往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该等项目建设需依法取得相应立项、报批、验收手续,主要合规手续包括下列:
(四)知识产权
由于氢能尚属于前沿领域,存在众多需要进一步突破的技术,因此,氢能企业的自主核心技术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前沿技术领域,企业往往选择与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发,或者科研院所的人员会选择在企业中持股或从事兼职工作,以推动技术的进一步商业化。在此过程中,需对院(校)企合作所涉以下两个核心要点予以重点关注:
(1)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商业利用:企业与科研院所或第三方研发机构签署的合作/委托开发合同会约定研发成果的归属、知识产权的申请、商业利用的限制及利用所得收入的分配等条款。该等条款可能会对企业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构成限制,并可能影响企业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独占性和商业化权益的完整性,故需要在于院(校)合作过程中予以充分关注,确保在实现技术转化合作过程中符合企业的商业目标。
(2)科研院所人员持股或兼职: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因此,需重点关注相关科技人员兼职或创业是否已取得所涉及的相应审批,避免因相关人员未履行相应程序导致其持股和任职资格的合规性瑕疵以及由此导致职务技术成果相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