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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文:将补贴港口、物流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设备

时间:  2022-09-30 18:46   来源:  上海市发改委    作者: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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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了《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对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换电站给予设备补贴支持。
上海发文:将补贴港口、物流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设备
以下为文件原文: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电动汽车快速推广和产业升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充电企业)、支持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电动汽车销售(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下同)企业(以下简称汽车厂商)。其中,充电设施包括:
1. 自用充电设施:由个人用户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专为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运营,为特定范围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其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特定住宅小区业主、特定汽车厂商车主或特定交通领域车主等。
3. 公用充电设施:由企业建设运营,为全社会电动汽车车主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面向全社会开放的电动出租车充电示范站。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专用、公用及自用充电设施应按照“互联互通、安全智能、有序可控”原则建设。申报市财政资金补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标准统一。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智能化技术标准、建设标准、安全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实现电能可计量。
2. 数据共享。通过充电企业平台或直接将充电数据上传至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经营性充电设施还应具有通用的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扫码等便捷支付。
3. 公平竞争。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原则,无不合理竞争或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
(三)本办法依托市级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平台,对我市公用、专用及符合智能化要求的自用充电设施实施必要的数据采集和监测工作,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1. 规避同业竞争责任。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电设施,与充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 政策服务责任。向政府部门开放有关充电设施数据,为我市充电设施政策制订及实施提供服务和支撑。完善平台功能,推进管理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助力提升充电设施管理水平。
3. 公共服务责任。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和充电费用支付结算服务,确保充电企业代结算资金安全。
4. 技术管理责任。制订我市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市级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故障、异常信息进行必要记录,为事故分析提供支撑;对充电设施及站点、充电企业进行动态评估,和市电力公司一起对充电企业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进行技术审核。
第三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市级平台等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管理要求详见附件)。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直流充电或充放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一)设备补贴
1. 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建设。2022年建成并经认定的示范站,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示范站应符合四方面要求。一是站址位于出租车公司夜间停靠地、运营集中地、符合条件的变电站和加油站、机场与高铁站停(蓄)车场附近,集中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二是站内具备休息、如厕等服务功能。三是站内设施以直流桩为主,停车位应全部为新能源车专享,设施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并向出租车开放优先预约充电功能。四是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发展要求。2023年起,根据服务水平、使用效率等因素动态调整示范站年度名单,达不到三星级服务标准的,将取消示范站资格。
2. 支持共享充电示范小区建设。示范小区包括A类示范小区和B类示范小区。A类指利用小区自有车位新建共享充电设施的小区,原则上应是2005年前建成的小区,需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规模性要求,充电设施应在小区扩建的停车位上建设,扩建的充电停车位应不低于3个。二是公共服务要求,充电停车位应采用分时共享智能有序调节模式。三是规范管理要求,由充电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支持,并与充电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三方责任义务。B类指利用小区周边300米以内充电设施共享充电的小区,小区与小区周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签订车位错峰共享专属5年以上长期协议后,共享车位充电设施总量10个以上或新建充电设施5个以上的,可申报B类示范小区。2022年及之后建成经认定的A类示范小区,给予充电设备金额50%的财政资金补贴,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执行居民电价标准;对支持A类示范小区建设的小区业主大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上海发文:将补贴港口、物流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设备
3. 支持智能充电桩加快推广应用。鼓励小区已有充电桩通过加装能源路由器、更换设施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充电设备300元/桩的财政资金补贴。对支持小区自(专)用智能充电桩共享改造和利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500元/桩执行。
4. 支持充电设施“慢改快”示范改造。对2023年底前完成“慢改快”示范改造的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实施示范改造的慢充交流充电设施应符合四方面要求:一是建成投运时间早于2018年底。二是站点上一年年均利用率低于2%或年均单桩充电量低于500千瓦时。三是具备供电条件。四是改造后的设施配套车位要落实专用充电车位管理要求。
5. 支持高水平换电站示范建设。对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换电站给予设备补贴支持。其中,对通用型换电站(能够实现跨品牌、跨车型服务,下同),给予换电设备(专指换电装置充电系统和电池更换系统,不含电池)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千瓦补贴上限600元;对于非通用型换电站,给予换电设备金额15%的财政资金补贴,千瓦补贴上限300元。享受支持的换电站应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建成投运时间在2021年及之后;二是投运半年后设备利用率不低于50%;三是换电站星级评定达二星及以上并通过后评估。换电站建成投运一年后,充电企业可向市级平台提出项目后评估申请,后评估申请原则上应在换电站建成投运后三年内提出,市级平台应在收到申请后1个季度内完成后评估工作。
6. 支持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建设。依托市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平台、市级平台和充电企业平台,开展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项目建设,有效聚合电动汽车可调节充放电资源。对智能充放电设施给予充放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按照我市现行电力需求侧响应和虚拟电厂支持措施,车网互动示范项目可通过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获得充放电激励。
7. 支持市级平台功能升级改造。为适应小区自(专)用智能充电桩接入、车桩匹配等工作需求,鼓励市级平台实施软硬件升级,建设充电设施资源数据库,并实现与“随申办”、出行即服务(Maas)系统、公共停车场(库)平台互联互通。对市级平台升级改造,给予总投入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二)度电补贴
支持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开放共享。鼓励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接入市级平台,通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解决油车占位、支付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市级平台按年度对充电站点及企业开展接入考核,充电站点考核等级分为“三星”“二星”“一星”“不合格”四档,充电企业考核等级分为“A级”“B级”“不合格”三档,考核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级平台制订,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按年度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
考核等级为A级或B级的充电企业,具备度电补贴申报资格。充电设施度电补贴自2022年1月1日起,年限为连续6年,补贴标准每两年一定,由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执行。2022-2023年度度电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考核等级为A级的充电企业,其所辖充电设施分别按公用及专用两种类型计算其加权平均占用小时数,加权平均不超过相应补贴上限电量的,可按实际电量给予相应度电补贴。
上海发文:将补贴港口、物流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设备
(三)支持电动出租车充换电
市级平台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充换电专用卡,专用卡与出租车VIN码绑定,专用卡管理办法由市级平台另行制订。驾驶员需用专用卡支付以下两类费用方可获得补贴,支付时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充换电企业结算。
1. 2022年1月1日起支付的充电费用可享受专享度电补贴,2022-2023年标准为0.4元/千瓦时;
2. 2022年10月1日起支付的换电包月费用可享受专享一次性补贴,2022-2023年标准为包月费用的10%,补贴上限200元/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车,其补能方式应主要为换电。
2024年及以后补贴,由市级平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建议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核定后执行。
第四条  【部门职责】
1.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电力公司组成的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推进办”。
2.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推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定期发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及站点考核结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补贴审核管理工作。
3. 市交通委负责推进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含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下同)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公共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并指导各区开展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4.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建设标准制订,督促指导新建住宅项目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及安装条件预留要求;负责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结合道路合杆、架空线入地与合杆整治等,组织推进一体化充电设施建设。
5.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智能化充电设施相关技术标准制订,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智能化充电设施应用,结合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确认凭证审核发放,督促指导汽车厂商为消费者落实智能化充电设施。
6.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进行审核,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 市房屋管理局负责督促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8.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对社会资本开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做好属地协调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及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申报本行政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9. 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健康建设。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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