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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  2022-08-25 18:06   来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作者: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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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佛山市南海区发改局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1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政策,加快佛山氢能产业建设,促进我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氢能源车辆商业化进程,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根据佛山市氢能产业发展暨氢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联席会议有关精神,结合南海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编报年度预算向区财政申请。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扶持区内进行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加氢站是指为氢能源车辆的储氢瓶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商业化运营或公共服务用途的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

第五条  本办法指的氢能源车辆是指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均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运营的加氢站应符合南海区相关规划,具备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并经行政审批和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1000公斤;撬装式加氢站须满足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三)享受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南海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价格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氢能源车辆优惠。

(四)加氢站须加入广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并按相关规定接入广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

第七条  申请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具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并实际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其中物流企业需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在南海区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南海区居住证明的个人;

(二)运行车辆必须在南海区首次注册登记上牌并在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推广办”)办理资格确认;

(三)运行车辆须加入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并按相关规定接入省监管平台;

(四)享受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承诺车辆在南海区连续运行3年以上。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省、市、区补贴总额按以下补贴标准为上限,只享受一次区级扶持补贴政策,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

(一)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二)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界定。

(三)申请补贴的加氢站须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验收通过,并获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加氢站经营许可证。同时,加氢站须在运营承诺期内,配合定期核查,保持加氢站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加氢站压缩机、储氢容器、加氢机以及站控系统设备在线时长在90%以上,加氢站实际日均储氢量超过固定储氢能力的30%,加氢量要求60%以上加氢车辆为南海备案车辆。

第九条 加氢站运营扶持标准

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加氢站运营的补贴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省、市、区运营补贴总额按以下补贴总额为上限,享受区级扶持补贴政策,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

(一)加氢站运营扶持: 对于加氢价格符合广东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城市群政策要求的加氢站,按以下补贴总额上限给予运营企业加氢补贴。

(二)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运营扶持:

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可移动的底座(盘)上设置的制氢装置、储氢装置、增压装置、加注装置、连接管线和安全设施等的总称,其本身不具备走行功能,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自用加氢设施。

(三)鼓励加氢站商业化运营,在本办法适用期内给予加氢站社会贡献奖励。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的氢燃料电池车辆给予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由加氢站建设运营企业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加氢站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加氢站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加氢站接入省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六)加氢站设备采购合同以及设备出厂合格证等;

(七)加氢站企业承诺书(附件5)。

以上材料一式4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  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二)加氢站季度/年度加氢流水账(含加注车辆牌号、加注日期、加注量、销售价格、销售发票);

(三)加氢站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五)加氢站接入省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七)加氢站企业承诺书(附件5)。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公章(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运营补贴申请参考以上材料)。

第十三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社会贡献奖励申报材料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氢能源汽车运行补贴申报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氢能源车辆行驶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需提供);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需提供);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七)车辆接入省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八)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牌、车辆识别代码、行驶里程仪表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并按手印。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的运行补贴申报,根据各自车辆类型参考本条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氢能源汽车运行补贴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汽车投入运行前办理资格确认,资格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氢能源车辆资格确认申请表(附件4);

(二)氢能源车辆行驶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氢能源车辆燃料电池系统相关零部件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佐证材料;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需提供);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需提供);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八)车辆接入省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九)氢能源车辆运营企业承诺书(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并按手印。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的资格确认,根据各自车辆类型参考本条执行。

第六章  申请、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或个人将申请(资格确认)材料递交到区推广办(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五路27号,联系电话:86310609进行申请(资格确认)。

第十七条  申请提交时间如下:

(一)氢能源车辆的资格确认在氢能源车辆登记上牌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

(二)加氢站建设补贴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

(三)加氢站运营补贴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四)加氢站运营企业社会贡献奖励在申请奖励年度次年的3月底前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五)氢能源汽车运行补贴,在该车辆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后,于每年的3月或8月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氢能源汽车资格确认由区推广办会同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对资格确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车辆给予发放资格确认通知书;氢能源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资格确认由区推广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资格确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车辆给予发放资格确认通知书。该资格确认通知书作为车辆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十九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由区推广办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进行审核。

加氢站运营补贴、运营企业社会贡献奖励、氢能源汽车运行补贴由区推广办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区推广办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申请补贴审核结果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申请拨付资金给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账号。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

区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领本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的资金申领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申领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未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积分、定期核查不通过且未按要求整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企业、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区发展和改革局的通知起三个月内退回已拨付的所有专项资金,并不再享受本政策相关补贴。对失信企业、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纳入我区信用建设体系平台进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加氢站现场须有符合日加氢能力界定标准要求的铭牌,并提供设备出厂合格证,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验收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南府办〔2020〕3号)在本办法施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2021年8月13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期间首次注册登记上牌的氢燃料电池车辆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开工,且于2023年6月30日前建成验收的加氢站,按原《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南府办〔2020〕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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