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末将至,国内氢能产业的发展又走过了一年的里程。虽然国家层面的补贴政策还未出台,但意识到产业前景的地方政府还是想先到先得抓住发展先机。
经过氢智会统计,目前为止包括珠三角、长三角、浙江、江苏、山东等在内的众多省市都推出了相应的补贴政策。氢智会将我国氢能产业补贴政策明朗化的地区进行了汇总,分三篇进行推送,今天为第三篇,也就是最后一篇,主要涉及到除了前两篇地区之外的其他地方。
南方其他地区
1. 武汉:2019年10月,《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送审稿)》,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公斤以下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补贴;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含)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补贴;新建日加氢能力200公斤(含)以上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设补贴等。
2. 成都:2019年10月,《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鼓励创新: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的支撑。对此,《若干政策》提出我市将支持本市企业实施氢能暨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采取前资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围绕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等。
此外,我市还将对本市企业制造的首台(套)燃料电池产品,经认定后,按照单个产品型号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销售奖励;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销售奖励。
如何以政府“有形之手”引导专业化企业的发展?《若干政策》指出,我市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纳入全市“5+5+1”产业基金中,由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对股权投资机构开展的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进行跟投;将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纳入我市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设立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项目库,开展股权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计划,加大对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培育。
推动应用:燃料电池车仍享受购置补贴
去年6月,搭载东方电气自主研发的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的首批10辆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在成都市实现商业运行。今年4月,中国西部首条氢燃料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在成都正式投产,该生产线前期产品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为了进一步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应用,《若干政策》提出我市将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在加氢站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方面,我市将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1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在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方面,《若干政策》提出对举办经市政府批准的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大会、展览展示、市场拓展、行业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重庆:2019年5月,《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标准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在重庆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期间,在重庆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其技术指标符合2018年补贴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补贴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1倍执行,符合2019年补贴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6倍执行。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执行。
过渡期以后,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过渡期以后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相应补贴车辆一年内不得转籍市外,否则将取消对应主体的申报资格并追缴对应车辆的补贴资金。
加氢站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日加氢能力分档次给予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区县(自治县)安排有配套补贴的,市级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的补贴累加之和不得超过相应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
4. 福州:2019年11月下发关于《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现对我市出台的《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政策作如下调整:
1.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在福州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我市不再给予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的采购已纳入成本规制,因此不享受市财政资金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照同期国补资金的15%执行。
3.其他按照《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继续执行。
北方地区
1. 北京:2019年6月,北京市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
2. 河北:2019年8月,《2019年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要点》。
(五)加大财税支持
对生产首台(套)氢能装备企业列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投保综合保险,经评审符合条件,省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的氢能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列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计划,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和加氢站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制定各类支持政策。
3. 河南:2019年6月,河南省正式《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燃料电池方面,提出“扩大氢燃料电池汽车市场应用范围。鼓励省内相关生产企业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力度,积极参与国家和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项目建设,省财政根据项目投入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数量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同时明确责任单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补贴方面,对燃料电池加氢站,省财政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
4. 山西:2019年4月,《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2019年行动计划》,在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不退坡的前提下,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省级财政补助,并对加氢站和氢燃料加注进行适度补贴。
长治:2019年3月,《长治市上党区氢能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第二章 政策优惠
第四条 上党区设立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氢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上党区从事氢能产业科技创新、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简化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由区发改局牵头实行一站式办理。利用加油(气)站已有用地建设的,免予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集中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优先保障涉及氢能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需求。
第六条 给予加氢站运营财政贡献奖励,用于弥补投入和继续扩大经营规模。2019—2021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2022—2023年度为50%。
第七条 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物流等车辆优先推广使用氢能源车辆。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于氢能产业领域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加氢站建设、加氢站运营、氢能源车辆购置,上党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十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党区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加氢站符合上党区相关规划,具备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50公斤;
(三)申请人须承诺在上党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加氢销售价格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氢能源车辆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党区注册、具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并实际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或在上党区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具备上党区居住证明的个人;
(二)运行车辆必须在上党区登记上牌并登记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供运行数据;
(三)申请人须承诺车辆在上党区连续运行3年以上。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十二条 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贴为一次性补贴,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
(一)加氢站建设根据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二)加氢站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签订涉氢设备采购合同并动工后,可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申请30%的预拨补贴。
(三)2019年动工、2020年上半年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可按2019年建成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加氢站运营扶持标准
按以下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贴:
第十四条 氢能源车辆购车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的氢能源车辆,给予一次性购车补贴。具体标准待省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明确后另行确定。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氢能源车辆登记、加氢站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氢能源车辆购置补贴的申请时间、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氢能专项资金由区发改、财政、税务、监委、审计、能源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每年组织对资金申领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申领氢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未能履行承诺的,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对氢能专项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5.济南:2019年4月发布《济南市先行区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政策》。
文件提出,济南先行区鼓励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的建设,重点鼓励“中国氢谷”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氢能源科技园、氢能源产业园、氢能源会展商务区建设投资以及承担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经认定后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
6. 青岛:2019年9月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切实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壮大整车生产企业
(一)引进整车生产企业。对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项目,及新引进世界500强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备案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强整车生产企业。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加快达产,每期投资项目年度产能利用率首次达到备案(核准)产能的,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产后,年度产能利用率在80%及以上的,每年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安排给予适当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新车型。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改装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每个单一新车型(不含扩展车型)给予200万元奖励,用于产品推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零部件配套
(四)引进产业链配套。对新成立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对新成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新成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他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创新能力
(五)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以及基础建设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科技研发创新。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实施填补新能源汽车重大核心关键技术空白的研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汽车电子实验室。建设国内领先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汽车电子实验室,按照测试、实验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本市生产企业,按照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集群发展
(八)支持本地化配套。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项目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整车生产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广应用
(九)给予停车便利支持。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给予每日首个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有条件的路外停车场可划定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泊位,以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给予生产企业市场推广补助。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80%的场地租赁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产业生态
(十一)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智能网联技术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出台支持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购车市民个人车位建设充电桩的指导性文件,整体规划住宅小区、医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区域充电桩建设位置。(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我市氢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氢站布局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和加氢站建设指导性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加氢站类型和加氢能力,对加氢站给予一定建设补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和加氢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氢站正式运营后前3年度按照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列入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运行的车辆,按照同期国家财政补贴标准1∶1给予地方购置补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另行制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及技术、市场、产业、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如政策措施中补助、奖励或补贴项目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7. 济宁:2019年11月,《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意见》、《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对建设的500公斤每天的撬装式加氢站和固定式加氢站,每个分别补贴400万元、800万元。
对氢能公交车和氢能物流车车辆购置款按照国家标准1:1,对购车单位进行地方补贴。对氢能公交车运营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对加氢站运营销售氢气,按每公斤20元进行补贴。
加大氢能项目引进力度,对确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氢能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
加快氢能企业培育发展,对氢能源产业中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等。
支持氢能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制氢、储氢、运氢、加氢和燃料电池及备品配件产业链发展以及鼓励氢能源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等。
支持氢能企业人才培育,对氢能源产业企业和科研院所新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市财政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