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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推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

时间:  2022-11-24 16:14   来源:  潇湘晨报    作者: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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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推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新兴科技与汽车交通结合的战略性产业,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关键时期。  
2022年11月23日闭幕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  
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第14部浦东新区法规,共34条,对发挥浦东新区先行先试作用,增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制高点,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车”得以驶上“法治道”。  
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规定》明确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  
《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明确相关管理体制:市政府建立完善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措施,优化创新应用环境。  
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并对浦东新区创新应用工作进行指导。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浦东新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创新应用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创新应用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定》明确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从低风险场景到高风险场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的要求,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第三条)。  
《规定》明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取得车辆号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经交通部门审核同意的,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第五条至第九条),并对商业化运营作出前瞻性规定(第十六条)。  
明确市和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并明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一口受理、一口出件”,以最大限度地便利企业(第十条)。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其安全可靠发展、防范控制风险十分必要。  
为此,《规定》明确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划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路段、区域,验收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该路段、区域及周边设置相应标识和安全提示(第十八条)。  
明确号牌标牌申领、上路通行、载人载货、收费等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网络安全  
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基本保障。《规定》要求加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及车路协同云控平台建设(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权,支持企业在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开展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严格保护高精度地图数据安全(第二十条);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规定,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第二十四条);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规范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第二十五条)。  
明确应急处置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规定》明确了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故障的,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要求作出判断,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明确交通事故处理、事故信息上传和事故强制报告义务,确保可追溯、可追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同时,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明确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并从规范企业创新应用活动、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暂停、终止有关创新应用活动的情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此外,《规定》还对无人驾驶装备创新应用作出原则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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