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第一轮各地方各部委征求意见后,《规划》进一步聚焦和务实。总体而言,发展目标有升有降,融合发展更加扎实,保障措施更加完善。从氢能与燃料电池角度来看,先前业内呼吁的燃料电池汽车定位、核心技术研发、局部区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均有所改善。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经过各地方和部委“博弈”后,12月3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经过第一轮各地方各部委征求意见后,《规划》进一步聚焦和务实。总体而言,发展目标有升有降,融合发展更加扎实,保障措施更加完善。从氢能与燃料电池角度来看,先前作者呼吁的燃料电池汽车定位、核心技术研发、支持局部区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均有所改善,但依旧略显薄弱。
整体框架调整
原第三章第四节“加强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保障”移入第八章,原第四章第一节由“培育生态主导型企业”修改为“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发展”,并增加两节——“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和“强化质量安全保障”,原第三节“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移入第八章;原第五章第四节“强化融合发展保障”修改为“加强标准对接与数据共享”,原第七章的第一节和第三节整合为一节“扩大开放和交流合作”。
将各章节相关保障措施综合增设第八章“保障措施”,具体分为行业管理、法规体系、人才队伍、知识产权和组织协同。
具体调整内容
第二章尽管总体框架未发生变化,但事关总体定位,部分重要表述变化较大,尤其是第三节“发展愿景”:
1、将新能源汽车发展定位由“纯电动乘用车成为主流,燃料电池商用车实现规模化发展”改为“纯电动汽车成为主流,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运行,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这一修改体现了部委多聚焦整体,少干涉具体技术发展方向的态度,值得点赞。
2、将202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由20%调升至25%,并将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动乘用车能耗标准置入专栏1。其实,尽管我国燃料电池乘用车离商业化运营商有距离,但完全可以参照国际标准列示氢耗,推动产业加快发展,这也正是制定《规划》的初衷,希望社会征求意见可以进一步反馈。
3、删除争议较大的2030年展望。
第三章第一节“深化三纵三横研发布局”,在插电式混动中纳入增程式;“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新纳入“攻克氢能储运、加氢站、车载储氢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与前文“燃料电池系统短板技术攻关”呼应。
第四章第一节“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发展”将原“到2025年形成2-3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改为“培育若干上下游协同创新、大小企业融通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表述“完善动力电池多层次多用途回收利用体系”修改为“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
新增的第三节提升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智能制造水平,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应用示范。第四节更加贴近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实际,“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强化企业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召回制度”。
第五章第一节删除原“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制氢与风电光伏协同调度,逐步提升车用可再生能源比例”;第二节删除原“开展港口集疏运通道、高速公路等场景下的自动驾驶物流车队编队运行”,改为“创新智能物流运营模式”。专栏3名称由“新能源汽车智慧城市行动”改为“智慧城市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行动”,并删除“制定新能源汽车智慧城市评价体系”的内容,可能涉及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
第六章第一节 将原“依托泛在电力物联网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快形成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网络”改为“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快形成适度超前、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网络”,体现了政府文件的严谨。新增“明确非运营车辆充电服务享受居民生活电价”,直接降低居民电动汽车使用成本。
第三节“有序推进氢燃料供给保障体系建设”部分将原第三节“完善政策法规环境”内容融合至前两节和专栏4。删除“建立促进氢燃料制储运协调发展的政策机制”,增加“支持有条件地区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上海、武汉、佛山、张家口、潍坊等真正有条件的地区不足10个。
第八章第二节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的亮点,“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将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考核体系的具体办法”,有助于加快我国新能源汽车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速度,燃料电池汽车理所当然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