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制定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
记者获悉,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对象为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租赁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细则。
补贴产品则需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市级配套补贴。
对于具体的补贴方式,《细则》也作出说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待满足补贴对象、产品等申报条件,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后,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据实申报市级补贴。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由企业直接申报;非本市的生产企业,可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或委托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代为提交申报资料。市级补贴资金均拨付至生产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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