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年8月5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快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建设,全力做好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了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智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换电设施的补贴标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等内容,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以下为原文内容: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 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 能源〔2023〕197 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 金) 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 号)、《成都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办规〔2023〕2 号)等文件要求, 为加快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一)补贴标准
结合场站考核,增设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如下: 三星等级, 标准为 100 元/千瓦; 二星等级, 标准为70 元/千瓦; 一星等级, 标准为40 元/千瓦。单个场站最高补贴2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 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补贴申报、监督检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等情况。
2 .申报补贴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属于乡乡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及其他重点领域。
3 .申报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 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
4 .申报企业应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以发改备案为准)。
5 .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投运时间以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公用 (贸易结算用)充电桩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
6 .申报公(专)用充电场站补贴的项目需取得场站考核考评星级标准。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公(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2.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3.项目明细表及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
4.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5.公用(贸易结算用)充电桩的强制检定报告;
6.企业承诺书;
7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接入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 028-61885848
二、 “智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一)补贴标准
结合场站考核,“智慧小区”增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 贴标准如下:三星等级,标准为 3000 元/车位;二星等级,标准 为 2100 元/车位; 一星等级,标准为 1200 元/车位。单个小区最高补贴 6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 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补贴申报、监督检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等情况。
2 .申报补贴的“智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在居住 小区内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安全 管理且具有主动错避峰有序充电功能(具备负荷管控平台,能够通过平台调整充电时序和功率)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3 .申报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 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
4 .申报企业应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以发改备案为准)。
5.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投运时间以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充电基础设施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
6.申报补贴的企业需通过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能力符合性评审。
7.申报补贴的项目需取得场站考核考评星级标准。
(三)申报资料
1.“智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请表;
2.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3.小区管理单位与充电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4.项目明细表及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6.企业承诺书;
7.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接入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028-61885848
三、换电设施
(一)补贴标准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换电设施按 300 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单个场站最高给予100 万元建设补贴;每年按0.2 元/千瓦时给予单个场站最高20 万元运营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补贴申报、监督检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等情况。
2.申报补贴的换电设施应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
3.申报企业应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以发改备案为准)。
4.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投运时间以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5.申报换电设施补贴的项目须纳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范围,且项目需服务3 个及以上汽车品牌。
(三)申报资料
1.成都市换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2.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接入证明和电量证明;
3.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4.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表;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6.企业承诺书;
7.换电设施强制检定报告;
8.其他证明材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028-61885848
四、其他事项
(一)补贴对象为成都市范围内建设的符合条件并接受考核考评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换电设施和“智慧小区”项目。
(二)已取得省级补贴资金的项目,在申报市级建设补贴时等额扣除省级补贴资金。已申报过市级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三)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仅为单一汽车品牌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申报、核查审计、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部门做好资金预算保障,督促指导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五)充(换)电场站考核和企业能力符合性评审按照《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能力符合性评审方案(试行)〉的通知》(成经信能源〔2024〕7 号)规定执行。
(六)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受补贴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积极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 号)一致。2023 年4 月8 日至本文件印发施行之日期间内的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参照本文件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依法依规适时调整。
(八)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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