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办务会审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指引(试行)》(桂国动办通〔2024〕145号),于印发之日起正式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指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能,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功能为车库的人防工程。本指引所述新能源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所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含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的设施,以及为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和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安全要求 充电设施安装于人防工程内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2023年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相关规范标准和有关防护功能、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 用电要求 既有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应充分考虑用电负荷及荷载承受能力,宜引入外部专用供电线路电源,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内部电源。新建人防工程内机动车车位应统筹考虑,合理规划,100%预留安装条件,统一专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
第五条 禁止规定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不得擅自拆毁、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进行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施工,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
第六条 施工要求 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0m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第七条 安装申报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对不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设备设施,不影响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防护效能的,按《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的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申报自用充电设施安装,不需向人防主管部门申报。
对确需穿墙打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影响人防设备使用的,按照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程序办理,须填写《人防工程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申请表》,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审图合格后,报请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竣工后填报《人防工程改造备案表》。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包括业主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物管会等。
第八条 资料留存 人防工程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按要求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申请表、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锚固钻孔位置及孔径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还须在安装完成后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第九条 使用人责任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申请设施安装,并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使用安全和后期维护。
第十条 安装单位责任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执行,妥善保护人防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责任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安装企业或供电企业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商定停车区域内充电设施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要求规范施工。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
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既有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流程图
2.人防工程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申请表
3.人防工程改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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