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来了,车企如何通过自检申报新车公告?

工信部终于放权了。
2024年7月10日,工信部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简政放权、激发企业活力背景下,汽车行业企业一直呼吁的“自我检验”终于浮出水面。
也就是说,新车申报《公告》的车辆检测环节不再需要工信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而是车企自行检测,提交相应检测报告即可申报《公告》。
来了来了,车企如何通过自检申报新车公告?
一直以来,汽车产品公告准入须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
众所周知,我国汽车企业及产品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和汽车产品公告制度,汽车准入严格执行准入条件、认证要求。工信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规定,车企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须向工信部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也就是说,车企虽然配备具有检验检测能力的试验室,也需要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证。
这就导致长期以来,包含检测费在内的“公告费”成为车企不菲的负担。
汽车企业产品公告准入检测成本高,呼吁“自检自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进入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还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但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车企获得产品公告准入需要经历种类繁多的认证试验,如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技术检测认证,确认相关技术参数与申请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一致,因此需要较为高昂的检测费用。
一些车企,尤其生产规模较小的车企,公告检测认证成本压力较大,在简政放权背景下,一直呼吁“自检自证”的可行性。
何为“自我检验”?
所谓汽车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车辆产品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产品准入检验方式。
自我检验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车企检验能力要求,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认可证书。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内满足要求的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
申请“自我检验”车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开展自我检验的四个条件:一是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二是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三是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是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同时,本次并非放开了全部汽车产品公告检验项目,规定车企可以进行自我检验项目有限,本次公开了16项国标的检验项目。后续,工信部将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标准和适用范围动态调整。
企业可根据自有检验检测能力,申请相应检验项目开展自我检验。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自我检验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未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不能出具检验报告。
来了来了,车企如何通过自检申报新车公告?
自我检验”对车企完善实验室管理体系、提升检验质量提出挑战
企业应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保障符合CNAS资质认定,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倒逼企业加强实验室间能力比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参与技术交流,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企业还需要确保检验检测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因此需要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工信部将加强对自我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企业在自我检验中存在条件变更不及时报告、未对检验样品可追溯性进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情形,工信部将停止企业自我检验,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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