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20日,为积极推动氢能产业发展,加强汽车加氢站经营及安全等方面管理,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青岛市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青岛出台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20日前反馈。
原文内容如下:
青岛市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2021年9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发布,2013年12月7日修订)《青岛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车用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DB37/T 4073-2020)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竣工验收后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做好加氢站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汽车加氢站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汽车加氢站的运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明确价格管理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氢气配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投入运营期间的交通组织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气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的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和检验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开展汽车加氢站的日常消防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对外经营的汽车加氢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按照许可的要求从事汽车加氢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四条汽车加氢站岗位人员设置应包括加氢站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车辆充装工、设备操作工、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关的作业资格,并定期复审。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特种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上岗证。
第五条汽车加氢站应建立考核上岗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设备工艺、操作流程、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及实际操作进行检查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考核周期不宜大于1年。工作人员转岗、脱岗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应重新进行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汽车加氢站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为氢燃料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加氢站应建立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具有自动采集、保存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
(一)车辆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未悬挂汽车牌照的;
(二)氢气瓶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
(三)氢气瓶未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的;
(四)氢气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五)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第七条汽车加氢站应当建立用户服务制度,依据山东省地方标准《车用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DB37/T 4073-2020)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保留原始服务记录;
(二)氢气销售符合国家和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价格公开透明,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公示经营企业名称、运营时间、服务范围、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氢气质量检测报告、收费标准、服务受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并设置24小时有人值守的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加氢业务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第八条对社会开放的加氢站,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维修等情况需暂停供气的,汽车加氢站应当在暂停供气48小时前向社会公告,做好用户分流和保障工作。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加氢需求,同时向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汽车加氢站发生停业、歇业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90日向所在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汽车加氢站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的组织结构图,应详细地确定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第十条汽车加氢站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包括汽车加氢站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消防管理规定、站点安全管理规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其他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及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等。框架内容参照山东省地方标准《车用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DB37/T 4073-2020)。
第十一条汽车加氢站应建立站长检查和岗位自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站长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岗位自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等。
汽车加氢站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进行管控和治理,暂时无法消除的隐患,应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如隐患不可控时应停止运行。
第十二条汽车加氢站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应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汽车加氢站内明显位置应张贴或悬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警示标志。应按照可能出现的危险等级划定安全分级管理区域,并在现场布置图中做出明显标示。
汽车加氢站内操作和维修人员工作期间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鞋;进入生产区及进行加氢操作前必须先触摸静电卸放柱;雷暴及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加氢车辆进入加氢区后,停车熄火,司机进入指定区域等候,乘客严禁进入加氢区。
第十四条汽车加氢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主要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停运、复运、更换、报废、备品备件管理等提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场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第十五条涉氢设备、管道、容器,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后再次启用,均应使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含氧量不超过0.5%后再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加氢站应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设备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手册及计划,对汽车加氢站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委托外单位进行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作业前,应确认施工单位、人员等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人员不得为本单位进行安全相关作业。
第十七条汽车加氢站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置义务消防员、制定教育方案、配备消防器材、制定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制定防火档案等,消防器材应按GB 50516相关要求配备。
第十八条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将报告报送辖区内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每年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专家或安全评价机构对加氢站的日常运营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及汽车加氢站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有关要求,加强应急管理:
(一)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并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汽车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辖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辖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汽车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山东省出台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国家、山东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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