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22年12月23日,据十堰广播电视台微信公号消息称,为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近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规划布局

按照《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 年)》在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以指导各地块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

按照“统筹规划、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市中心区域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换电服务网络。

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

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居民区、公共场所、各类用途的停车场等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原则上,相关场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如下:

居民社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换电一体化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投资建设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市场主体可利用社会资源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运营维护

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计量性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JJG 1148-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检定规则》(JJG 1149-2018)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保证其使用和运营的充电桩计量性能合格。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充电桩的计量监督检查。

运营企业、单位、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者拓展售电业务,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充电收费服务的,应遵守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或停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换电设备,向市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依托“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信息库,制定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及时掌握企业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对企业运维能力、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判,激励企业进一步加强综合业务能力,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市发改委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负责修编《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或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要求,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配建比例。

2.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

1.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对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建筑规划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严格进行审核,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确保新建项目充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工程,在各类评优活动和示范工程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和考虑。

2.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3.负责依法依规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运营企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因燃油(气)机动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引发的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全市公交场站、客运车站、出租车停靠站、物流站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对管辖范围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占道施工、经营等监管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协调文化体育场馆、游客集散中心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等旅游车辆停车集中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充电桩的计量。

各县(市、区)要承担起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科学合理规划布局,积极协调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规范安全发展。

政策支持

简化各类审批手续。

自用充电桩建设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一网通办。

支持居民社区建设。

住建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现有居民社区停车场地电气化改造。

供电企业要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报装服务,确保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

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居民区停车场(位)产权单位(人)在现有停车场地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支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

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保障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租赁车、共享汽车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

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

对独立占地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宜桩则桩、宜站则站”的原则,利用其公共区域规划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专用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并对外开放,推动十堰绿色低碳出行。

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2025 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类用电价格。

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湖北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充换电基础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降低充换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的电力成本。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电网企业按照《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 年)》,做好相关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合理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系统工程,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

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

鼓励和引导充电运营者联合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提升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改委提交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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