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攀枝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 攀枝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确保安全、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的原则,为全国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加注车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及相关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建设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加氢站经营许可的办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氢站行业管理,制定布局专项规划,办理加氢站的燃气经营许可。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三)经信部门负责明确加氢站建设需求,协调既有加油站增建加氢站设施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氢气配送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用地审批、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加氢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及并联竣工验收等。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 (九)水利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涉及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及运行期水土保持的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十)卫健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特种设备检验、使用登记、使用安全等监督管理,以及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接收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等工作。 (十三)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四)消防部门负责加氢站消防设施建设监督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办理要求) 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确保不互为前置,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建设用地) 在符合我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在公交场站、机场港口、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内,企业可以使用交通设施、工业、仓储等自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新增加氢站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迁建加氢站用地可以由加氢站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明确受让主体,以定向挂牌方式供地。 第七条(设计施工)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审批流程) 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须由业主方向所在县(区)或钒钛高新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要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会商 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业主单位及有关县(区)、钒钛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情况进行项目会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项目建设手续办理。 (二)用地审批 对于新建加氢站及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须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 新增加氢站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改扩建加氢站用地可以由项目备案单位出具的项目备案手续,明确受让主体,以定向挂牌方式供地。 (三)立项审批 由发改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专项规划实行备案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专项规划实行审批管理。加油(气)加氢合建站中加油(气)站按相关规定立项。 (四)规划审批 加氢站立项并取得土地后,涉及建筑项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配合,对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并联审查,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审批 由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已取得合法的国土、规划手续,且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加氢站项目,开展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六)竣工验收 加氢站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改扩建调整) 加氢站的改扩建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经营许可)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有效期5年。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操作能力,并考核合格。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应具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还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1.应当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氢气质量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等相关国家标准。 (三)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 34541)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格证明。 (二)氢气供气合同。 (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 (四)应急预案。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经营许可的申请、延续、撤销、注销、变更,加氢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情况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职责)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 345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 加氢站运营方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责;加氢站站长为站点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站点的安全工作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规定,对氢气配送车辆的营运证件和检测评定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及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加氢站供应的氢气应当定期由第三方检测并公布结果。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定期对加氢站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等做出规定。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加氢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加氢站应当每班都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岗,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应当张贴在醒目的位置,氢气危险风险告知牌应当向外界公示。 第十四条(信息化监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建立加氢站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报警、故障、人员资质、当日氢气挂牌价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挂牌价格等应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加氢区、卸氢区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 (二)充装、加注信息。 (三)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参数、音视频)。 (四)氢气质量记录。 (五)隐患、事故处置记录。 (六)应急演练记录。 (七)人员培训记录。 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充装管理) 加氢站投入运行前,业主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等相关规范要求为燃料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每年组织相关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加氢站的日常运营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七条(应急安全管理)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有关要求,加强应急管理: (一)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二)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加氢站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县(区)、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暂停供气) 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60日向所在县(区)或钒钛高新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所在县(区)或钒钛高新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政府监管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加氢站经营企业并向经信、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日常监管) 加氢站所属县(区)、钒钛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加氢站日常检查制度,对加氢站的经营条件、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供应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涉及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