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25年4月14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公开征求《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征求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3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本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确保氢能产业健康发展,
本着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供氢装置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以及制氢加氢一体站。加氢合建站包括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氢合建站除加氢站外,其它加油加气等仍从其原有规定。
第四条 【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加氢站实施监督管理,企业自用型加氢站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自用型加氢站实施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协同推进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加氢站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规定。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房建工程质量监督及并
联竣工验收等工作。燃气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加氢站运营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加氢站是否满足运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规范加氢站的服务行为。(其他牵头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加氢站布局方案,制定促进加氢站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监控加氢站化学品。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对加氢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开展加氢站运营安全评价,组织指导协调加氢站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应急救援,并依法牵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及办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立项建设审批(备案)等工作,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外。
(六)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氢能领域科技攻关,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七)公安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加氢站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并加强指导、监督。
(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及规划许可。
(九)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事中事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营资质许
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
(十一)人防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人防审批及验收等工作。
(十二)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对加氢站运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责任】加氢站运行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将加氢站安全运营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氢气供应安全负责,加强对加氢站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
第二章 布局和建设
第六条 【布局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源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全省年度加氢站布局方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氢能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加氢站建设布局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用地】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有加油(气)站内改(扩)建加氢设施,应当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已经纳入规划的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服务业用地(高速服务区和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
第八条 【站点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四川省一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报批。加氢站的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加氢站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改(扩)建中涉及到场站既有设备设施调整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
第九条 【特定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划、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非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3000 kg/d,储氢容器总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3000 kg;允许在工矿场区、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区域,依法依规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仅限于对企业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第十条 【资质要求】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评价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要求】加氢站建设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充装许可】加氢站企业投入运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发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运营条件】加氢站的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
(二)有符合标准的氢气计量、充装、防雷、安全保护等设施;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经营场所。
(四)应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加氢作业人员,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 1 人,装卸管理人员不少于1 人,加氢站作业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 2 人,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 1 人。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加氢站是否满足前款运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不满足运营条件的,应当要求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十五条 【试运行】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组织制定试运行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全面评估加氢站安全性能。试运行结束,运营企业应当组织试运行结果进行专家评审,经评审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并将相关情况向燃气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服务制度】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保留原始服务记录。
(二)供应的车用氢气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应对氢气指标数据进行公示及备案,加氢机在安装使用前应当遵照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保证计量性能合格。
(三)氢气销售价格应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设置完备的加氢站标志标识,为用户提供明确的出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加氢等服务。
(五)加氢站运营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制定停气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业、歇业时间,并提前 7 日将停气工作方案在加氢站醒目位置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加氢站应建立和使用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搭建具有自动采集、保存记录功能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制度建立】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 34541)的要求,建立健
全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操作制度。
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对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备品备件和更新报废等提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站内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主要操作点上标示相关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张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相应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开展设备维护、保养、检验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雷电防护装置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装置防护检测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消防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充装规定】加氢站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充装专用设备向对应许可项目范围的车用储氢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
(一)车辆无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车用氢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
(三)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两年对加氢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加氢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处置。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要求】氢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有关规定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氢能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强化重大风险的预防和管控,提升全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部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加氢站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督促加氢站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氢站落实经营、充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会监督】燃气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加氢站企业名单,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加氢站运营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2025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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