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金华市政府网站发布了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下为《办法》原文:
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促进浦江县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扶持政策如下:
1.租金奖励。对落地浦江5年内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租赁厂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0%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奖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购置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按购置价的1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
2.园区建设。围绕制、储、运、加、用等全产业链环节,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建设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优先供地支持。积极引进第三方管理团队建设和运营氢能装备制造专业孵化器,持续优化氢能装备制造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县产投集团)
3.主体培育。引进和培育一批氢能装备制造产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按2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促中心)
4.设备奖励。经备案或核准的氢能装备产业项目(含新投产项目〔新设立企业〕),建成投产且投资纳统的,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奖励:100万(含)至500万元的,按12%奖励;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22%奖励;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5.创新载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联合设立氢能装备创新研究院,研究院建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对首次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研发中心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0万、60万元、4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6.人才支持。聚焦氢能全产业链装备制造,加大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在县域内企业服务的博士(含)及以上非全职人才,年薪酬待遇达30万元以上的(在浦缴纳个税),经特色人才认定,可对照全职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
7.技术攻关。鼓励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按上级财政奖励的50%配套(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保险总额)。(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8.标准制定。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对上年度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9.金融支持。设立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氢能产业发展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氢能装备产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资本化进程。优先为氢能装备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资金转贷、供应链服务等类金融服务。对亩均评价A、B类氢能装备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氢能装备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氢能装备新增制造业贷款给予1%的财政贴息。氢能装备企业通过氢能装备技术、氢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LPR利率8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国投集团)
10.行业交流。支持相关部门、国内外行业组织、有关企业开展氢能装备制造产业论坛、峰会、展会等学术交流和产品展示活动。对经县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科协)
对重大氢能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上述涉及的企业奖励资金不受企业对地方贡献值约束,对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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