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

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了《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

以下为通知内容:

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水平提升,有序开展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二)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项目,给予建设奖励。

(三)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

(四)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五)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六)对2022年5月31日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换电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七)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八)以上奖补对象(附件1)不重复支持。

其中,年度奖励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

《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

二、实施方式

市城市管理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能源供应及设备研发生产等相关内容。

(二)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持有高/低压电工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维修电工证、安全员证书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

(三)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备10万平方米以上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储备土地资源,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和“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申报单位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四)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六)申报建设奖励的充换电设施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获得其他财政奖励(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奖励)。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换电设施,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以充换电站为单元申报,充电精品示范区由所在行政区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申报,“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由“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申报。

(二)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0日截止。

(三)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附件2),所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评价评审

(一)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将材料完整、合规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二)平台监测。针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市级平台对充换电站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存在持续未推送状态、持续掉线、持续故障、持续停运等情况超30天及考核期内充换电量为0的充换电设施,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现场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结合市级平台监测情况,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对充换电站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进行现场核查。

(四)考核评价。针对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2022年5月31日前建成的换电设施,从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性、响应及时性、充电友好性等方面对充换电站进行综合评价(附件3)。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和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从充电安全性进行评价,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有严重隐患或一般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设施,取消该站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奖励资格。针对充电精品示范区,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确定奖励资格。针对“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要求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五)订单审核。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电量奖励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订单审核,具体如下:

1.订单初筛。市级平台针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设施,对充换电订单进行初筛,筛除存在充换电起止时间逻辑错误、电表读数起止值逻辑错误等情况的异常订单,通过初筛的订单纳入订单库,形成初筛报告,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2.材料提交。申报单位从订单库中自行选取订单,以充换电站为单元,汇总整理订单申请明细表(从市级平台导出)、对应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3.票据审核。项目管理单位结合订单申请明细表,对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验收评审。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初审、平台监测、现场核查、考核评价及订单审核等情况进行最终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并编制形成年度考核评价及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

六、资金发放

充换电设施评审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政务网站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安排。

七、监督管理

(一)针对本年度获得奖励支持但出现拆除等情况的充换电设施,申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至市城市管理委。若未及时报送,将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换电设施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回发放奖励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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