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2023年10月17日,唐山市政府印发了《唐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以下为通知具体内容:

为加快我市绿色能源体系建设,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速加氢站建设,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唐发改能源〔2023〕34号)和中共第十一届唐山市委专题会议纪要(十一届〔2023〕第60号),特制订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出具资金分配方案以及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二、补贴对象、范围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市加氢站发展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

(二)补贴范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全市加氢站发展建设计划,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扩建)投运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均需在1000公斤及以上,氢能供应指标通过国家考核的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建设补贴,其中社会经营性加氢站氢气销售价格不超过30元/公斤。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其中“列入全市加氢站发展建设计划”以取得审批手续为准,“建成时间”以加氢站建设验收时间为准,“投运时间”以首次营业时间为准,“日加氢能力”按压缩机12小时额定工作能力计算,“社会经营性加氢站氢气销售价格”以发票为准,“氢能供应指标通过国家考核”以接入指定的第三方大数据平台为准。已享受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加氢站及已享受过本政策资金支持后又改扩建的加氢站,不再给予建设补贴。

(三)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

1.2023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200万元。

2.2024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100万元。

3.2025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50万元。

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加氢站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

三、补贴资金申请与下达

(一)申报条件

申报建设补贴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加氢站产权单位为在本市注册、正常运营的合法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审批手续完备,所建设的加氢站符合本市相关规划,建设和验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3.加氢站接入市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第三方大数据平台,实现加氢站状态信息和运营数据互联互通。

(二)申报主体

建设补贴资金由加氢站运营主体单位申报(投资建设主体与运营主体不一致的,由投资建设主体出具委托书委托运营主体单独申报,投资建设主体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中的项目建设单位)。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上报唐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流程

1.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与市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第三方大数据平台联系,开设业务管理端账号,登录后进行数据接入与申报材料填报工作,同时申报材料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申报单位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的时限完成材料申报。

2.审查环节

包括材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结果公示五个环节。

(1)材料初审。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形成拟推荐名单。

(2)现场核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推荐加氢站开展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与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接入第三方大数据平台的信息进行核对,核查通过后出具核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属地部门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存档。

(3)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组对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综合评定。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材料初审、现场核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出具建设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5)结果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评审结果、建设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

3.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

(1)预算安排。申报的项目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评审,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2)资金拨付。年度预算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按程序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县级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

建设补贴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若申报单位在年度内出现安全事故,则取消该年度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针对提供数据造假,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申领资格,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列入企业征信黑名单。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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