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兑现实施细则》发布

2023年7月24日,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发布了《西咸新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兑现实施细则》。文件指出,本细则支持的企业注册时间限2021年1月1日后 (特殊规定的除外)。

《西咸新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兑现实施细则》发布

以下为细则具体内容:

西咸新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兑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西咸新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于政策措施》的兑现实施,推动新区高质量氢能产业生态图的建设,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新  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实际 入驻新区的氢能企业,需同时满足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资质 准入与经营监管要求,申报主体未列入西安市安全生产黑名单、 西安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 。。

笫三条 本细则支持的企业注册时间限2021  年 1 月 1 日后(特殊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笫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贵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笫五条 支持氢能企业落户新区。对于在新区落户的氢燃料  电池生产企业 ,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0 %给予最高不超过 1 0 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新区落户的制储运氢能装备生产企业,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 5%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新区落户的氢能关键零部件及配套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的 1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一)实施细则

1. 企业类型以企业工商注册经营范围为依据,其中氢燃料电 池生产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制储运氢能装备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300 万元; 氢能关键零部件及配套企 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1 00 万元。

2. 以申报日之前累计工程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基准进行奖 励,投资需满足上述额度要求。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企业诚信承诺 书。

笫六条 支持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 。对新区范围内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系统,根据其当年销售订单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 功率分别给予 1 000 元/千瓦(配套销售给区内企业)和 500 元/千瓦(配套销售给新区以外企业)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期限 3 年。

(一)实施细则

1. 企业申报奖补的订单额以当年产生且未申报的实际销售功率额为 依据, 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 超过500 万元。

2销售对象所在 区域以合同签署日的实际注册地址为准 。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氢燃料电池系统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笫七条 支持培育氢能产业链企业。对于新区氢能产业链企 业采购区内其他企业生产的氢能相关产品的,按照产品采购额的10%给予支持, 每家企业年度支持 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期限 3 年; 对于新落户的氢能产 业链企 业, 连续1 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1 000 万元( 含)以上的, 按照氢能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 3%给予支持, 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 过300 万元, 期限 3年。

(一)实施细则

1. 氢能产业链企业需为经西咸新区氢能产业办公室备案的企业,氢能相关产品指与制氢、储运、加注、燃料电池系统、氢能整车等产业链相关的产品。

2. 产品采购(销售)仅限氢能相关产品,氢能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支持范围内,采购(销售)合同需附相关产品采购(销 售)明细,相关设备需附设备详单,同一设备不重复享受氢能相关政策补贴。

3. 以场地交付时间或 营业执照时间 起算 1 2 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 1 000 万元(含 )以上可申报销售支持。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产品采购合同及付款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笫八条 支持布局氢能产业创新平台。对于氢能产业链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相关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等氢能产 业创新平台 , 按设备投资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 一次性支持 ; 在新区登记入库 且运营满 1 年以上, 经评定 , 给予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运营支持 , 期限不 超过 3 年。

(一)实施细则

1. 氢能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为经省、市、新区氢能负责相关部门认定或确认的企业。

2. 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等氢能产业创新平台需经新区及以上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认定。

3. 平台设备总投资额应不低于 1 00 万元, 根据巳完成设 备购置额的 30%给予一次性最高 500 万元奖励。

4. 根据《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支持办法》,创新平台入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 )一年后经评定, 给予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运营支持。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 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年度经营情况; 企业股权投资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平台认定证明文件;设备购置合同与发票;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入库证明及运营情况报告; 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

笫九条 支持氢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氢燃料电池企业、氢能装备制造企 业以 及配套企 业在上年度( 或连续 1 2 个月)实现项目销售 收入 500 万元以上, 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 30%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 期限 3 年。

(一)实施细则

项目实际研发投入( 即研发费用 )应不低于 50 万元,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应不低于 500 万元。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笫十条 支持氢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省内外氢能企业联合, 氢能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联合,以投资(参股) 等方式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或科技成果持有人自持成果直接创办科技型企业的 , 可按照企 业研发和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400 万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

(一)实施细则

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 研发费用和生产设 备投资额的 30%, 一次性给予最高 4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成果持有人与企业的股权投资合作协 议;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生产设备采购清单与发票;申报企 业诚信承诺书。

笫十一条 支持氢能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围绕氢能领域积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制,对承担氢能产业国家重 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企业,按照国 家拨付资金的 30%给予最高 300 万元酣套资金支持 。对获得重大突破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在该产品形成开票销售后给予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期限 3 年。

(一)实施细则

1.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批复后 3 年内, 按中夹财政经费到账的 30%给予累计最高 300 万元的资金酣套。

2.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发放时间需在企业落地后,销售的产 品需为该发明专利转化产品  。

3.本条政策不限企业注册时间。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窒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夹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匡家发明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笫十二条 支持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扩建、改建加氢站按国内加油(气)站成熟管理体系流程实施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对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 按照固 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 , 对日加氢能力 1 000kg 以上的加氢站 ,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对日加氢能力 200kg 以上 1 000kg 以下的加 氢站 , 支持额度最 高不 超过300 万元。

(一)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 于在西咸新 区范围内日加氢能力不低 于 200kg 的加氢站企业(运营方或投资方),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 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并正式开展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气发  票为准)。

2.同一套加氢或 制氢设备, 仅享受一次补贴。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关材料);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气体储运等相关许可证;制加氢一体站的站内制氢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 项目审计报告、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等。

笫十三条 支持加氢站运营。对新区范围内提供加氢服务的加氢站, 承诺氢气市场销售价格不高于 25 元/ kg 的, 按照 2 02 3年 1 0 元/ kg、2024 年 8 元/ kg、2025 年 5 元/ kg 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每个加氢站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一)实施细则

本政策适用于在西咸新区范围内的加氢站企业,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具体许可名称待确定), 并正式开展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气发票为准)。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年度经营情况; 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相关职 能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等;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发票(应 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25 元/kg 的售价记录表单、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笫十四条 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 。对新区内企业通过区内销售企业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限氢能公交、中大型 客车、市政车、物流车、特种车辆、重卡等)的,给予购车企业购车价格 最高不超过 30%的购车资金支持 , 每家企业年度支持 金额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 期限 3 年; 对新区内企 业通过贷款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采购并投入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对年化利率不超过 6%的, 按实际支付利息 50 %给予贴 息支持。企业年贴 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不超过企 业实际发 生利 息, 期限 3 年。

(一)实施细则

对贷款年化利率不超 过 6%的部分, 按实际支付利息 50%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贴息支持。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车辆购销合同及购销发票;贷款协议合同,放款、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 ; 申报企 业诚信承诺书 。

笫十五条 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运输业务 。支持新区内企 业应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在新区范围内从事运输业务,对轻型车辆(总 质量 4.5 吨以下,含网约车 )、中重型车辆(总质量 4.5 吨及以上 , 含公交车、客车、货车、商业通勤 客车等 )分别按照 0.5 万元/万公里、1.2 万元/万公里的标准 给予年度(连续 12 个月)运营支持, 每家运营企 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 超过 300 万元, 期限 3 年; 对符合密闭运输等方面要求的氢燃料市政工程车、物流配送货车、渣土车、特种车辆等开放道路通行权,经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 , 允许在早晚高峰 "7:00-9:00 、18:00-20:00" 以外的所有 时段通行区域内所有道路,在冬秋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期间不受预警级别的行驶限制。

(一)实施细则

1新 区内企 业应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在新区范围内 从事运输业 务应在新区完成备案并登记上牌 。

2.申请补贴前,运输车辆要正式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并在主管部门登记车架号等基本车辆信息。

3 按 照申请日之前 , 连续 12 个月的车辆运行公里数核算运营支持金额。

4.以营运车辆在申报运营补贴期限内的实际运输里程核算运营支持金额 。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营运车辆行驶证;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营运里程证明材料; 验收合格证明;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等。

笫十六条 支持氢能产业载体保障。对落户新区具有研发及 生产厂房需求的 氢能企业 , 入驻新区指定的空间载体, 4 000 平方   米以下的部分享受”三免两减半“支持,即前三年免费使用、后两  年租金减半; 自行租赁空间载体的,分别桉 50 元/月(研发办公)、30 元/月(生产厂房 )的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支持 , 支持面积最高4000 平方米( 其中研发办公人均不超过 15 平米 ), 期限 3 年; 如毛蚽交付由企业自行装修的,对装修费用给予支持,标准最高 不超过 500 元/平方米,每家企业装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研发及生产厂房资金支持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一)实施细则

1.企业自行租赁空间载体的,按照先缴后补形式予以办公研发及生产空间支持,最高 4000 平米。对于研发办公场地给予人均不超过 15 平米的 空间支持,补贴标准为 50 元/平米/月; 对于生产厂房的补贴标准为 30 元/平米/月。

2.企业租金减免以先缴后补的形式予以补贴。

3.如坯交付给企业自行装修的,对装修费用予以补贴,按照最高不 超过 500 元/平米, 总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在此范围内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4.企业人数以社保缴纳人数为准。

5.以上补贴应不高于企 业办公研发 及生产厂房 企业支付部分的费用额度。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 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发票; 装修合同及装修费用发 票; 企业项 目情况报告;企业社保缴纳记录及明细;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笫十七条 支持氢能产业人才引进。对于院士、万人计划、  长江学者、杰青、领军人才(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氢能领域高层次人才,携团队在新区创办氢能科技型企业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0%给予一次性启 动资金支持 , 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落户新区氢能企业签订三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在新区连续缴纳法律规 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第7 个月起,分别给予个人每月7500 元、30 00 元的资金支持,期限 12 个月。

(一)实施细则

1.经国家级部门认定或经省级、市级组织部门认定的 氢能领域高层次人才。

2.按 照首次实缴货币 资金(不含新区本级政府基金投入部分 ) 的 30% 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3.以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与氢能 企业签订三年 合同且缴纳社保的硕博毕业生,合同签订日期在毕业两年内即可,不限企业注 册时间。

4.申报补贴的员工需在申报日前在新区连续缴纳 6 个月社保,按实际缴纳社保月数进行补贴, 不超过 12 个月。

5.奖励由企业统一申请(留存个人联系方式及账户信息), 发放到个人账户。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实缴注册资本证明;硕博人才奖励需提供身份证、毕  业证及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认证书);企业  员工社保缴纳清单及凭证  ; 个人劳动合同; 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设备投资额指设备不含税价格。具体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进行对比。

笫十九条 本细则依据《关于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支持政策财政兑现工作的暂行 规定》(陕西咸办发 [ 2021 ] 15 号 )中有关规定执行。

笫二十条 本细则由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自2023 年2月21日起实施, 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 , 如遇中夹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主页 > 新闻资讯 >


读者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