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
公告中涉及氢能的内容如下: 1.2.2 船用绿色动力装备制造 包括利用液化天然气(LNG)、电池、甲醇、氢等船用绿色动力装备制造,以及提升船舶能效水平、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有关动力系统和设备制造。 1.2.4 新能源飞行器制造 包括电动、氢动力和可持续航空燃料动力飞行器制造。 1.4.3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 包括鼓励消耗臭氧层物质、氢氟碳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的开发和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氢氟碳化物指可能引起气候变暖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指全氟化合物、溴系阻燃剂等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化学品。 3.1.7 废气回收利用装备制造 包括在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对产生的荒煤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硫天然气等可燃废气,工业氢气、甲烷、硫化氢、氯、氯化氢、高纯度二氧化碳等工业废气,烟气、窑炉废气等含尘废气等进行治理、原料化、燃料化及其他综合利用等装备制造。 3.2.7 废气回收利用 包括对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气进行能源化、原料化、资源化利用。如对荒煤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硫天然气等废气进行能源化回收利用和生产燃料乙醇等原料化利用,对工业氢气、甲烷、硫化氢、氯、氯化氢、二氧化碳等废气开展提纯生产纯氢、硫磺及二氧化碳耦合制甲醇等原料化回收利用,对高纯度二氧化碳等废气进行原料化、矿化、驱油等回收利用,对生产含氢氯氟烃和氢氟碳化物过程中副产三氟甲烷等废气资源化利用, 对烟气、窑炉废气等含尘废气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废气进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工艺、产品等需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1.13 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装备制造 包括用于可再生能源制氢的碱性电解槽、PEM电解槽、SOEC 电解槽、AEM电解槽、质子交换膜、双极板等装备,以及高压气态、低温液态、固态、深冷高压、有机液体等形态的氢储运所需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塑料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管道、氢气阀门等装备制造。 4.2.9 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氢电耦合、氢气安全高效储存、加氢站、氢燃料电池运行维护、氢燃料电池汽车、氢燃料电池发电和氢能应用等设施建设和运营。需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4962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 GB/T29729)、《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4)、《氢气储存输送系统》(GB/T 34542)、《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T 4006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GB/T 29123)、《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GB/T27748)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2.2 充电、换电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非车载充电机、换电设施、汽车和船舶天然气加注站、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需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电动汽车快速更换电池箱通用要求》(NB/T 3302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