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企业最高补助4000万元,嘉善发布《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2年8月9日,浙江嘉善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补助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4000万元,嘉善发布《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以下为《意见》全文:

一、鼓励组建市场化氢能产业基金,对有融资需求的链长型企业和杰出人才类项目进行投资。重点投向燃料电池系统的研发、生产、应用及终端产品生产制造,不断提升产业规模和创新发展活力。

二、针对氢能产业链断点、弱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大型氢能装备企业或投资项目,面向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培育引进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面向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引进一批服务类企业。新设立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企业正式投产后,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4000万元。县、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经县级孵化器孵化成功或引进新项目(新企业)入驻“两创”中心、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企业后给予租房费用补助,按前两年全额补助第三年减半补助标准执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0万元。

四、加大氢能领域人才招引力度。以项目为依托,加快引进氢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与国内外顶尖院校合作,积极培养本地高端人才,加强氢能领域技能人才培训教育。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保障。

五、对成功引荐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新项目(新企业)落户嘉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第三方(介绍人),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六、构建产业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开展绿色信贷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鼓励金融机构对氢能企业开展扩大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金融服务。统筹运用信贷、债券、私募股权基金、上市融资、银企对接发行绿色票据等手段拓宽氢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氢能产业企业金融惠企服务和支持力度,对经审计确认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氢能产业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减费让利,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减免信用证开证费、承兑和跨境汇款手续费等,确保氢能产业企业融资成本下降。

七、现有氢能产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500万元。

八、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或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给予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嘉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奖励6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奖励100万元,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奖励50万元。

九、鼓励企业与国内外氢能领域优秀科研院所及高校合作,集中优势资源,瞄准堵点难点,攻关氢能产业“卡脖子”关键性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单个产品给予奖励30万元;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品字标”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牵头修订并完成上述标准的减半执行。参与制定并完成(除第一起草人外排前五位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单个单位每年参与制定上述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按照嘉兴市加氢站布点规划,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建、扩建加氢设施,并在内循环车辆场所试点建设加氢站。按照省级相关规定加强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明确运营监管原则、部门监管职责、建设管理、依法许可、规范经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保障全县氢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加氢站(综合能源站),按照相关规定,以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从2022年3月1日开始按15元/公斤给予加氢补贴,并实施退坡补贴,次年3月1日开始逐年降低3元/公斤。

十一、加快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持续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包括市区、城乡、跨县〔市、区〕、跨地市公交等)、物流车(包括集卡车、冷链物流车等)等场景应用。推进燃料电池在动力观光车、智能网联车、叉车、环卫车、渣土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对推广应用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的补贴。对于其他未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补贴范围的氢能示范车辆,根据项目给予一定补贴。同一车辆采用不重复、就高原则进行补助,已获得国家或省市补助资金的,县级不再重复补助。

十二、扩大氢能应用场景。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开展氢能船舶示范应用,并推进燃料电池动力向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拓展,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每千瓦500元进行补助,单个设备不超5万元。积极开展氢储能、绿电制氢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推动氢能走向千家万户,催生“氢经济”,构建“氢能社会”。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县登记、注册的氢能产业及相关领域各类所有制企业(单位)。新能源产业参照氢能产业实施。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或者自然人,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当年度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主观故意造成偷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罚5万元以上的;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故意隐瞒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的项目,予以追回奖补资金。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补助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县经信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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