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22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开始申报

2022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开展2022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示范内容包括以绿色低碳转型为牵引,推进氢能在工业、交通、发电等领域的多元应用,开展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

内蒙古2022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开始申报

示范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根据用气场景、氢气消纳协议确定制氢负荷,将氢能消纳协议等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离网型示范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并网型示范项目按照制氢用电量1.2倍测算新能源规模。示范项目需配置电储能,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4小时。储氢设施容量大于4小时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开展2022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序推动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以绿色低碳转型为牵引,推进氢能在工业、交通、发电等领域的多元应用,开展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示范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报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二)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综合考虑本地电网消纳能力等情况,择优推荐示范项目,统一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三)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示范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时须确定项目类型,在并网型和离网型中择一申报。

(二)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

(三)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能源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纸质版包括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推荐文件1份(附项目申报汇总表),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申报书5份(双面打印,胶装)。电子版材料请发至指定邮箱。

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有序推进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申报、批复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示范项目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鼓励氢能与交通、化工、冶金等 行业耦合发展,鼓励自身具备用氢场景的企业开展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

第四条 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氢。

第五条 示范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调整。

第六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 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投产当年所在盟市消纳能力。

第七条 离网型示范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

第八条 示范项目需配置电储能,调峰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 15%,时长不低于 4 小时。储氢设施容量大于 4 小时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示范项目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 接入线路由制氢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应作为整体接入电网,与电网的联络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先由制氢企业建设,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收购。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和氢能应用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实施一体化备案,示范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统一经营、  统一交易。

第十二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上网部分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原则上不从电网购电,上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区按年度开展示范项目申报。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 统一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根 据审定结果批复示范项目。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批复结果备案示范项目。各盟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旗县政府在规划用地、项目核准、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上要给予支持,协同推进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正式投产后五年内,不得以出卖股权、资产租赁、分包、转包等任何方 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网。并网型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 过后,电网企业予以并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盟市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示范项目建设信息、运行情况等。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示范项目的,自治区能源局取消项目示范资格并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发布前已批复实施的示范项目,仍执行原批 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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