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省级示范点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拟从加强产业招引培育、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增强产业研发创新能力和加快示范应用推广4大方面进行补贴,具体14项补贴措施如下:
一、加强产业招引培育
(一) 鼓励县属国有企业组建市场化氢能产业基金,对有融资需求的链长型企业和杰出人才类项目进行投资。
(二)针对氢能产业链断点、弱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大型氢能装备企业或投资项目,面向氢能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培育引进一批“高、精、尖”企业;面向氢能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引进一批服务类企业。对新设立的总投资 1 亿元以上企业正式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 1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4000 万元。
(三)经县级孵化器孵化成功或引进新项目(新企业)入驻“两创”中心、租赁标准厂房的,自企业产值达到规上工业企业要求后,给予企业上规后租房费用补助,按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一年减半补助标准执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150 万元。
(四)加大氢能人才招引力度。“对顶尖人才团队项目给予最高 2 亿元的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对领军型团队项目按条件分 A 类、B 类,分别给予 1000 万元、800 万元资助,“并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保障”。
(五)对成功引荐总投资超过 1 亿元的新项目(新企业)落户嘉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第三方(介绍人),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
(六)对于 1 亿元以上氢能产业企业,对经认定的给予每年企业最高额度 5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贴息期3 年。对经 1 亿元以上的氢能产业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2%),给予 50%的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 200 万元,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信贷融资累计补助最高 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七)企业进行股改上市的按照《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21〕6号)执行。
(八)对当年度实缴增值税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以前三年最高值为基数,给予当年度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的 70%进行奖励。
(九)对现有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1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1500 万元。
三、增强产业研发创新能力
(十)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嘉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 6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市级重点实验室(A 类)给予 50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 “浙江制造精品”,单个产品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品字标”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牵头修订并完成上述标准的减半执行。
四、加快示范应用推广
(十二)按照嘉兴市加氢站布点规划,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建、扩建加氢设施,并在内循环车辆场所试点建设加氢站。按照省级相关规定加强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明确运营监管原则、部门监管职责、建设管理、依法许可、规范经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保障全市氢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 500kg 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加氢站(综合能源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 35 元/公斤的,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从 2022 年 3 月 1 日开始按 15 元/公斤给予加氢补贴,并实施退坡补贴,次年 3 月 1 日开始逐年降低 3 元/公斤。
(十三)加快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持续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包括市区、城乡、跨县〔市、区〕、跨地市公交等)、物流车(包括集卡车、冷链物流车等)等场景应用。推进燃料电池在动力观光车、智能网联车、叉车、环卫车、渣土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对推广应用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 1:1 的补贴。
(十四)开展氢能船舶示范应用,并推进燃料电池动力向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拓展。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 3 年按发电量给予0.1 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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