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末将至,国内氢能产业的发展又走过了一年的里程。虽然国家层面的补贴政策还未出台,但意识到产业前景的地方政府还是想先到先得抓住发展先机。 经过氢智会统计,目前为止包括珠三角、长三角、浙江、江苏、山东等在内的众多省市都推出了相应的补贴政策。氢智会将我国氢能产业补贴政策明朗化的地区进行了汇总,分三篇进行推送,今天为第二篇,主要涉及到江苏、浙江、安徽三省。
江苏 1. 镇江:2019年3月发布《2018-2020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在本市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40%,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燃料电池乘用车将按照搭载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助,燃料电池客车、货车采取定额补助。 2. 苏州:2019年6月《苏州市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今后本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与国家和省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 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照搭载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货车采取定额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 2018年,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新能源汽车中燃料电池汽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乘用车5万元/辆,轻型客车、货车8万元/辆,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13万元/辆 二、支持加氢站建设。 对全市加氢站建设进行扶持,单个加氢站按照项目实际建设中设备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加氢站建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支持氢能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引导和支持氢能产业规模发展,促进氢能产业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和先进成熟技术规模化,重点支持该领域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对苏州市区范围内单个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氢能相关装备、核心零部件研发和首购首试。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氢能产业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在原有按当年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15%~30%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政策下,支持金额在原标准基础上再上浮20%。 3. 张家港:2018年12月发布《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扶持政策如下: 加大对氢能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安排财政资金进行扶持。规划氢能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市政环卫车、观光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采购计划,明确氢能产业创新中心、氢能源汽车、氢能基础设施、加氢终端以及研发平台、检测平台等扶持标准,加快氢能源的推广应用,扶持氢能源产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培育苏州市氢能产业创新中心 通过苏州市氢能产业创新中心,带动企业、科研院所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全力开展氢能产业技术攻关、工程研究和产品开发。对参与建设苏州市氢能产业创新中心并成功运营的研发机构,按照研发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苏州市氢能产业创新中心获评省级、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等级提升的,按差额进行资助。 (二)支持氢能产业链优化提升 建立氢能产业重大项目库,谋划一批重大支撑项目,并对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展情况,推动产业链完善提升。对氢能产业集群配套、强链补链重大项目的引进和建设,“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和资助。 (三)推动氢能应用示范与推广 1.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为尽快推广加氢站布设,对在我市建设的加氢站项目给予相应补助。对于加氢能力达到5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2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加氢能力达到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采购新能源汽车。对注册在本地企业或本市户籍的个人采购氢能源汽车的,给予氢能源汽车采购补助,具体按照国家、省、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3.鼓励实施氢能应用示范工程。对氢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智能化家用和公共建筑用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系列装置的示范应用和供氢管网示范应用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和资助。 (四)引导扶持关键零部件技术突破 对在氢液化装备、氢气隔膜式压缩机、液氢泵、高压储(输)氢设备、液氢储运设备、车载供氢系统、燃料电池和动力系统、加氢机及核心阀门等关键零部件和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产运营的产品项目,按产品项目研发经费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氢能源关键零部件、成套设备获得省首台套认定的,按单台套设备销售单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同一项目符合多项资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助。 (五)完善氢能产业配套服务 1.支持氢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检测认证、质量监管、安全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营造有利于氢能产业发展的软环境。积极参与氢能产业领域标准研究制订,加强与国内外产业与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推动苏州优势产品和技术成为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依托张家港现有国家级检测中心资源,建立氢能产业检验检测、计量测试等第三方优质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质量基础保障能力。对检测认证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采购的氢能检测认证相关设备(含软件),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强化氢能产业金融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政府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氢能源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研发实验与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并给予贴息补助。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利用张家港市产业资本中心、“港城合伙人”等创新平台,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系,引导天使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对氢能企业注入资金,支持其创新发展。 4. 如皋:2018年10月,江苏如皋出台《扶持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建成加氢站3-5座,公交、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车辆中氢燃料电池汽车比例不低于50%。 到2030年,氢能产业年产值突破1000亿元;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的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的资助。 浙江 1. 嘉兴:2019年7月《关于加快嘉兴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政策保障方面,嘉兴将从9个方面度氢能产业进行补贴: 1.氢能产业标准化建设:对排名第1(第2-4位)制订并完成国际、国家标准等分别给予100/30万元(30万/15万元)奖励;行业标准给予20万补助。 2.氢能装备园区建设:经认定的省/市氢能高端装备特色产业园,分别给予200/100万元奖励。 3.氢燃料电池汽车: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按照1:0.8比例对个人或单位给予地方补助 4.加氢站建设:对加氢站(固定式)实际设备投资(经审计确认的不含税投资额)一次性20%补助。 5.加氢补贴:按20元/kg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贴(从2019年开始),每年补助标准降低5元/kg。 6.企业创新体系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50/20万元奖励;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配套补助150/100万元奖励;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30万元奖励。 7.投资补助:氢能产业投资列入重点项目,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 8.氢能首台(套)装备:经认定的国、省、市内首台(套),分别给予100/50/20万元奖励;并对首台(套)保险给予80%的补助。 9.技术创新项目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或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市级技术创新计划,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30万、15万奖励。 2. 宁波:2019年10月,《宁波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产业扶持、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如下: 第三条【企业引进培育扶持】围绕制氢、运氢、储氢、加氢以及氢燃料电池全产业链,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生产企业。 (一)鼓励引进氢能大企业大集团。对于重大氢能产业引进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能源局) (二)鼓励新建和改建氢能产业投资项目。对氢能企业新建和改建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的1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第四条【加氢站扶持】对2022年以前,宁波大市范围内建设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 (一)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加氢压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贴500万元,加氢压力≥35MPa的加氢站最高补贴250万元;日加氢能力350-500公斤之间,加氢压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加氢站,按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贴350万元,加氢压力≥35MPa的加氢站最高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经信局) (二)撬装式加氢站,对于日加氢350公斤以上的撬装式加氢站(含改建)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给予25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经信局) 第五条【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扶持】严格落实燃料电池补贴政策,加快推广燃料电池汽车应用。 (一)对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1:0.5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用于租赁的按上述标准的25%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客车、出租车、网约车、执法用公务车、环卫专用车、物流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 第六条【人才培育和引进扶持】加快氢能产业人才培育和引进,构建科学合理人才梯队。 (一)加快氢能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顶尖人才计划,对全球顶尖人才领衔的氢能产业高端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创业创新支持。深化实施“3315系列计划”,给予入选的高层次人才最高100万元、高端创业创新团队最高2000万元支持。加大海外工程师引进力度,对柔性引进的氢能产业海外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年薪资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优化人才服务体系,对新引进的氢能产业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60万元购房补贴。对承担国家、省级的项目(课题)给予一定资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对毕业十年内的氢能产业基础人才给予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补贴,对应届本科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平台扶持】强化产业平台服务,支持企业建设功能平台。 (一)支持氢能产业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以及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按照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总投入的20%-50%,给予不高于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制度,以绩效考核倒逼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氢能相关产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对经国家认定的氢能相关产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不高于60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不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对于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参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对列入市级重点创建名单的集氢能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的支持;列入省级的,参照省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八条【关键技术突破及成果转换扶持】加快推进氢能科技研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一)推进氢能技术交易,对经登记的氢能技术交易,给予不超过交易额10%、最高50万元补助;对经备案的重大氢能科技成果转让,按成果转让额,给予成果供给方或受让方不超过15%、最高4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对符合条件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氢能产品的制造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于本市企业的首台(套),前3台(套)成套设备、前50台(套)的部件,给予保险补贴,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对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一年以上的非上市优质初创型氢能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第九条【行业标准制定扶持】加快建立行业标准,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氢能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氢能单位,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园区培育扶持】对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创建或认定名单的氢能产业园,给予专业园管理机构一次性不高于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市能源局牵头统筹谋划和推进全市氢能产业的发展。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共交通领域氢能车辆示范应用的统筹推进工作。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氢能产业发展,从产业引进、人才引进、平台建设、财政补贴、装备制造、技术创新、标准编制、金融服务、项目审批等方面积极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形成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符合本办法的我市其他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按照“优先、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项目所在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统筹资金,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共同推进氢能产业发展。 安徽
1. 六安:2019年4月,《关于大力支持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的意见》,对于加氢能力达到4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2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加氢能力达到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