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我国氢能产业补贴明朗化地区政策一览(一)

2019年末将至,国内氢能产业的发展又走过了一年的里程。虽然国家层面的补贴政策还未出台,但意识到产业前景的地方政府还是想先到先得抓住发展先机。

经过氢智会统计,目前为止包括珠三角、长三角、浙江、江苏、山东等在内的众多省市都推出了相应的补贴政策。氢智会将我国氢能产业补贴政策明朗化的地区进行了汇总,分三篇进行推送,今天为第一篇,主要是珠三角和长三角部分地区。

珠三角

一、广东:

1. 广东省。

2015年5月,《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补贴100万元/站(2015年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2. 佛山市。

2018年11月,《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氢能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我市地方补贴。

佛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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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准造价由我市已建成加氢站和在建加氢站的投资成本估算确定,主要包含建筑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及其他费用,不含用地成本。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和加氢站,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2年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

佛山市南海区,2019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的通知。

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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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日加氢能力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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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2月31日前动工,承诺并实现在 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可按 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补贴标准执行。区级补贴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区级扶持补贴政策,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

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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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2019年2月,《禅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氢能公交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市区两级财政补贴。

3. 广州市。

2019年4月,《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二批)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对加氢站项目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2019年8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以下为涉及补贴的部分:

第三条【投资落户扶持】  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亿元。

第四条【研发机构认定扶持】  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氢能研发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五条【行业协会扶持】  对落户本区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产业园扶持】  经我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3年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

氢能产业园引进5家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的,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1家5万元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3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60万元。

第七条【加氢站扶持】  对日加氢能力35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加氢站建设补贴按以下标准进行。

(一)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新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6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500万元,2021年后建成补贴300万元;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400万元,2021年后建成补贴300万元。

(二)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下的新建站、改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4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300万元,2021年后建成补贴200万元。

(三)撬装式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改建站补贴2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改建站补贴150万元;2021年后建成不再补贴。

对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2019年度,补贴20元/kg,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kg;2020年度,补贴14元/kg,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2021年度,补贴9元/kg,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

第八条【资金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九条【金融扶持】  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补贴期3年。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4. 深圳市。

2019年1月,《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5.中山市。

2018年11月,《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氢站的补贴标准:100万元/站。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应满足以下条件:1.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2.加氢站需纳入我市的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3.加氢站需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6.江门市。

2019年7月,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10)(征求意见稿),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进行补贴。

二、广西:

南宁市。2019年1月,《关于调整完善南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的80%给予地方补助。自治区和南宁市地方补助政策叠加后,南宁市除燃料电池汽车外的新能源汽车获得地方补助是国家标准的50%,燃料电池汽车获得地方补助是国家标准的100%。

长三角

上海嘉定区。2019年6月,《嘉定区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扶持的有关意见(试行)》。

一、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聚

(一)加大项目引进力度

1.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嘉定。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优先安排产业用地、专项资助和人才激励政策;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视其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视其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80%奖励;对于存量企业通过增资扩大再生产的,按其增量部分参照执行。

2.鼓励引进企业总部。鼓励引进企业总部机构或者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功能性总部落户嘉定,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降低企业生产用地和用房成本。经认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购买区内土地用于生产、办公的,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视其对区贡献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购买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置价的10%-30%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最高1000万元;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赁价格的50%-100%予以补贴,三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

(二)加快企业培育发展

4.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上下游产业链关键环节及核心领域的布局发展,着重支持行业内重点领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对扩大生产有用地需求的企业优先支持,并以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视其增量部分三年内分别给予最高100%和最高80%奖励;着力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和孵化,打造行业“隐形冠军”,对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全力支持企业通过开展兼并收购等活动,重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区相关产业基金可共同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的,经认定给予并购金额10%,最高1000万的补贴;推动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运营,按照国家和市级标准给予补贴。

(三)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6.足额配套各级资助项目。优先推荐区内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各类重大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军民融合等项目和认定,并按立项或认定要求配套扶持资金;对于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扶持,但不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工业强基、产业技术创新、首台套等项目,给予国家或市级扶持资金10%-3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0万元。

7.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区制造产品。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区经认定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的产品或相关服务,给予一定的扶持。

8.鼓励企业加大投资。现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对存量工业用地扩建厂房及辅助设施而提高容积率的,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视其对区贡献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9.支持企业加大研发。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燃料电池电堆等关键材料研发,获得重大突破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该产品形成开票销售后奖励100万元;自主开展关键部件等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该产品形成开票销售后奖励80万元;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企业建设功能平台。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建立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功能平台,经认定按平台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3000万元;对运营良好的平台实施升级发展的,经评估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功能平台对本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按照实际服务额度给予30%的扶持,最高100万元。

11.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氢燃料电池汽车集群发展,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紧密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重大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企业制订行业标准。对主导制订相关行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团体标准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13.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对企业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视不同地区给予最高每件5万元、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对企业在维权中胜诉的,给予相关诉讼费用30%的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4.引导设立氢燃料电池汽车专项基金。鼓励天使、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并购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注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的专项基金;引导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以直投或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参与氢能源电池产业项目投资;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引导基金和天使引导基金可优先出资并提高出资比例至30%;可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对科技型孵化企业,支持区天使引导基金优支持区天使引导基金优先投资并按约定价格退出,视其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奖励,并可全额补贴其三年内的孵化器租赁费。对经认定的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已投资区内氢燃料电池相关产业链企业且发生投资额占实缴资本20%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对股权投资企业吸引被投企业落户嘉定的,视引进企业的地方贡献,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同一家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对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企业寻求担保机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的1.5%以内给予补贴;对采购区内重点企业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企业或租赁设备的承租企业,按照首次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3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对实现股改上市挂牌的企业,在按区上市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经认定另行给予50万元到500万元的补贴。

二、完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配套

16.支持加氢站建设。对于加氢压力35MPa/70MPa、加氢能力≥500kg/d@12小时、固定高压储氢罐总储氢量≥200kg、加氢枪数量≥2把,并同时具备氢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氢气车用钢瓶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加氢站给予补贴,其中加氢压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每站补贴500万元,加氢压力≥35MPa的每站补贴200万元(待市住建委制定补贴标准后,我区补贴标准相应上浮10%-20%)。

17.支持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集聚。对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优先享受区人才服务卡政策等;对经认定的企业高管、创业人才和领军人才,视其个人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的奖励;对于区属各项基金投资的各类孵化企业和初创企业,企业对本单位高端人才或业务骨干给予股权激励的,经认定区属基金所持有股份给予最高1:1的股权激励配套。

18.支持企业举办重大活动和拓展市场。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作为主要举办方或承办方,开展市级以上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30%-50%给予扶持,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的博览会、交易会等商务活动,经认定给予每次10%-30%的参展补贴,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9.支持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牵头在本区建立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包括长三角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经社团登记和认定后,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创新联盟或创新服务行业组织,给予同等金额配套扶持;产业联盟、创新联盟或创新服务行业组织运营良好的,三年内经评估后可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0.支持培育各类中介组织。鼓励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相关的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在嘉定落户,对在国际、国内或者行业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中介机构落户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各类中介组织参与产业招商,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本意见按“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区镇两级共同承担。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认定工作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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