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25年6月4 日,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订后的榆林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榆林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6月2日印发的《榆林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榆林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以下为政策原文:
榆林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多能融合、清洁高效的能源供给体系,  有力推动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加氢站规范化管理水平,助力我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借鉴国内有关省、市 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建设的规   划、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以及加氢站的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氢气和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储氢瓶(罐)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贵全市加氢站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资源规划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加氢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或与加油、加气站等场站合建项目中的加氢站环节,建设单位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
第七条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
第八条 加氢站项目审批事项参照《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执行。加氢站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同意后报市住建局组织评审(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加氢站安全设施“三同时” 、初步设计技术评审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加氢站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具有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未经消防和雷电防护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条  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各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并进行备案,确保加氢站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未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加氢站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应严格遵守《 加 氢 站 技术 规 范 》 ( GB 50516 ) 、《加 氢 站 安全技术 规 范 》 ( GB/ T34584 入《 氢气站设 计规范》( GB 501 77 入《 氢气使 用安全技 术 规 程 》 ( GB 4962 ) 、《加 氢 站 用 储 氢 装 置 安 全技术 要 求 》 (GB/T34 58 3 )、《移动式加 氢设 施安全技术规范》 ( GB/ T311 39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 201 7 ) 以及国 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  加氢站技 术标准》( GB 501 56 ) 等相 关国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加氢站,在法律法规未设立加氢站经营许可前,参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经营申请,由属地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联席会议,出具会议纪要。法律法规设立加氢站经营许可后,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取得联审联席会议纪要后,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试运行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全面评估加氢站安全性能。试运行结束后,加氢站经营单位组织对试运行结果进行评审,市住建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对外经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是加氢站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加氢站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设有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及各级安全责任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贵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加氢站相关  技术规范和标 准, 每 2 年至少对加氢站进行 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四)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六)事故上报处理流程;
(七)定期检验制度;
(八)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九)氢气安全管理制度。
加氢站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牌、安全操作规程牌。一旦发现加氢站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八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氢站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等需到相应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加氢站应当履行主体贵任,对无有效合格证、手续不全配送车辆配送的氢气,不得接收。
第二十条 加氢站加氢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加氢作业的监护工作,每部加氢 机至少配备一名操作人员;
(二)操作人员应当站在车辆侧面引导车辆进站,并与加氢 岛保持安全距离;
(三)加氢操作前,查验《车用氢气瓶便用登记证》、车辆储氢瓶、阀门等是否完整、齐全,不得为无《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的车辆加氢;
(四)加氢胶管不得互相交叉或与其他设施缠绕;
(五)操作人员在加氢过程中应监视加氢机计量仪表,中途 不得离开;
(六)禁止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
第二十一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氢气,依法依规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氢燃料电池汽车等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氢气使用环节负主体贵任,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或超期未检的氢燃料电池、储罐、连接管等设备设施,且不得进行私自改造,  并主动配合加氢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督、安检和安全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沥、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抢险、抢修、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贵,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四条 氢能用户有权就氢气质量、加氢站服务等事项向属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程序予以解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事项, 应提前 60  日向所在地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 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 7 日内报 备。
加氢站连续停业 6 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 须经燃气主管部门重新查验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做好加氢站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贵组织制定我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支持 政策,明确加氢站布局;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氢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工作,负责加氢站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不动产、工程规划等手续办理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贵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加氢站的安全 设施“三同时”、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的核准、评审,以及建设过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联审联席会议组织、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涉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涉氢运输车辆 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应急部门参与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依法组织开 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关规定及气瓶 充装许可有关规定,组织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发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七)审批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许可工作,负责加 氢站项目的备案,但在备案前项目须取得发改部门符合加氢站布局的意见;
(八)公安、生态环境、城管、气象等职能部门,按职贵进 行行业监管和执法工作;
(九)各县(市、区)政府将以上行政职能划转至其他部门的,由承接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对涉嫌失职、  渎职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加氢站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 按照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29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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