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政府财政负担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与装备等,氢能产品占比不低于20%

2025年3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在官网发布了《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旨在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等手段,促进南充市氢能产业快速发展。《措施》针对加氢(醇)站、氢能装备及零部件、氢能应用、制氢项目、氢能储运、研发创新、产业链配套、金融赋能、氢能交通及工业应用等方面提出具体奖补措施。
南充:政府财政负担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与装备等,氢能产品占比不低于20%
《措施》提出了强制比例采购氢能装备:全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新增和更新应急保障装备(含备用电源车、应急电源车、 无人机等)、物流运输车、渣土车、市政车辆、公务船、航标船、 特种装备等时,由政府财政负担的部分,原则上依法依规鼓励推动氢能装备不得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
《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市委“1558”工作思路,认真践行“产业为本、工业当家”理念,  扎实开展新型工业化攻坚突破行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统筹推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制氢项目建设。支持利用合成氨尾气、油田伴生气等工业副产物制氢,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支持利用水  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离网制氢。对新上或技改制氢(除完全自产自  用外)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不超过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  土地费用)的 13%,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支持氢能存储输运。对新建或技改高压氢气存储、液氢存储、固态储氢项目,建成投运后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 13%,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纯氢管道运输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按不超过纯氢管道设备投资的 13%,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支持加氢(醇)站建设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固定加氢站和制加氢一体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固体氢换氢站),按照不超过加氢部  分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 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500 万元(液氢不超过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30 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不超过 20 元的运营补贴,单站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液氢不超过 2000 万元)。对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等车用能源站进行改建甲醇加注功能的,给予每座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支持氢能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对企业新上或技改的氢燃料电池、甲醇增程器装备、制氢、储氢、运(输)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氢能装备检测(研发)  及配套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不超过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 13%,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项目投产后,对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相关产品年新增营业收入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连续两年氢能装备及关键零     部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2%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研发投入(不含流动资金)增加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主导制定氢能行业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氢能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不超过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氢能创新平台,对新批建或通过重组进入“国家队”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产业沿链配套发展。支持氢能链主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南充,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5000 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与高校共建现代产业学院,按不超过已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加大交通领域推广应用。全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新增和更新应急保障装备(含备用电源车、应急电源车、  无人机等)、物流运输车、渣土车、市政车辆、公务船、航标船、  特种装备等时,由政府财政负担的部分,原则上依法依规鼓励推动氢能装备不得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 20%。重点鼓励引导公共交通领域(城市公交、公路及旅游客运、通勤、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短途运输、环卫、城建物流、机场用车等)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参照国家有关奖补政策给予购置奖励。支持在南充到成都、遂宁、达州、重庆等“成遂南达”  氢路和“成渝氢走廊”重点区域线路开展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  支持开展低空飞行器、非道路机械、氢动力非机动车、氢能船舶等示范,按不超过年度实际用氢费用的 5%,给予示范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氢能在工业、能源等领域的应用。支持氢能在电子信息、化工、食品、医药、建材、冶金、水泥等领域应用,  对年用氢量在 10 吨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用氢费用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产自用除外)。
对开展氢储能发电(含制氢储氢发电)、氢能制热等示范项目和  纳入省年度项目清单的氢储能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额(不含土地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加大金融赋能力度。组建氢能产业发展子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氢燃料电池和氢能“制、储、运、  加、用”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企业吸纳国内外氢能知识产权并转化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氢能知识产权、仓单、产品订单、保险等质押融资。对于获得市外股权投资(投资主体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获得用于我市投资额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措施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标准,根据工业发展资金预算及项目投资额度分级等因素, 在前述上限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级产业发展资金奖补。涉及氢能产业政策与本文件内容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如国省市出台新规定, 则按新规定执行。

主页 > 新闻资讯 >


读者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