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为政策原文: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有关部署和 2024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为加强产品碳足迹管理提供标准化支撑,提出以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系统观念,强化方向指引,立足加快构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按照“急用先行 稳妥推进”的原则,扎实推进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研制,扩大标准供给,提升标准质量,同步开展碳足迹因子研究和测算工作。鼓励各方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制修订,确保实现 2027 年前制定 100 项和 2030 年前制定 200 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目标,促进国内国际标准衔接互认。 二、明确碳足迹核算标准制定路线与技术要求 (一)明确碳足迹核算标准制定路线。立足国内碳足迹工作需求,结合国外碳足迹相关要求,从生产侧的初级产品和消费侧的终端产品同时推进碳足迹核算标准研制,双侧发力,逐步扩大产品标准覆盖范围,鼓励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鼓励各利益相关方有重点、分批次编制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优先推进基础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和重点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统一碳足迹核算标准文本要求。标准名称统一命名为《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XX 产品》,标准中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数据质量要求、清单分析要求和报告格式等技术内容应与《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 保持协调一致。 (三)统一碳足迹核算的边界要求。标准可根据不同的产品系统及功能划定核算的系统边界,对于面向终端用户或消费者的产品, 一般采用“摇篮到坟墓”的核算边界;对于非终端消费产品,一般采用“摇篮到大门”的核算边界。具体产品标准核算的边界可根据数据收集情况和需求评估,确定选取全部或部分生命周期阶段开展核算。 (四)统一碳足迹核算的活动数据获取要求。鼓励标准明确产品生命周期必须使用初级数据的环节和可使用次级数据的环节,开展数据不确定性的质量评价。在初级数据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可按照优先级顺序依次使用统计数据、文献数据、估算数据等次级数据, 并注明数据来源。标准应要求分排放类别进行活动数据收集,如原材料消耗、能源使用、运输方式、废物处理等现场活动数据。关于电力碳排放核算,具体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可根据《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规定和核算需要,将绿色电力证书或电力交易合同中的非化石能源使用量,作为产品碳足迹核算的依据,并与国际规则做好衔接。 (五)统一碳足迹因子数据质量要求。标准应优先采用经溯源性核验的实测数据开展碳足迹因子测算,如无实测数据,可按照优先级顺序依次采用政府官方数据、行业经验值、文献值等开展碳足迹因子的测算,同时应注明所采用数据的来源,并开展数据有效性和不确定性分析。采用统一规范且与国际接轨的碳足迹因子数据格式,及时将质量评价良好的碳足迹因子纳入国家碳足迹因子库。 (六)加强碳足迹核算数据质量管控工作。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时,应同步开展产品碳足迹试算,扩大试算范围,验证标准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完善。标准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碳足迹核算标准开展相关数据的计量、统计、监测和比对工作,明确排放端监测方法, 及时进行数据更新,提升数据收集准确性,加强碳足迹核算结果审核,保障数据安全,提高核算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三、协调各类碳足迹核算标准协同发力 (七)稳步推进碳足迹国家标准制定。由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重点产品标准清单,征集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立项建议。加强协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鼓励基础能源、原材料和有迫切需求的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立项国家标准,建立标准项目管理绿色通道,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加强与国际衔接,增强国家标准的权威性、认可度。 (八)明确碳足迹行业标准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涉及全生命周期,具有跨部门、跨行业的特点,对于行业关联度小、交叉性低、特定领域的细分产品,可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有效发挥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的补充作用。 (九)规范碳足迹地方标准。针对有地方特色和产业链优势的产品,鼓励地方积极参与碳足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制,协助提供基础数据、因子测算等相关技术支持。已有碳足迹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再制定地方标准。 (十)探索制定新兴领域碳足迹团体标准。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鼓励符合要求的社会团体针对典型终端产品、新兴领域产品等制定碳足迹团体标准。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碳足迹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再鼓励制定团体标准。 (十一)鼓励链主企业研制碳足迹企业标准。鼓励有能力的中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探索全产业链碳足迹量化方法和企业标准研制,支持将适用性好、影响力广的企业标准优先纳入企业标准领跑者评选范围。 (十二)定期开展碳足迹核算标准的后评估工作。指导相关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开展碳足迹核算标准实施效果监测评估,及时发现标准不协调和重复制定等问题, 将监测评估结果作为碳足迹核算标准管理提升、整合、修订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四、促进碳足迹核算标准有序衔接和实施应用 (十三)完善碳足迹核算标准协调机制。发挥现有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总体组的规划和协调作用,统筹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碳足迹标准工作组联合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机构共同归口编制,以确保不同碳足迹核算标准的规范性和协调性。 (十四)加强碳足迹行业标准跨部门协调。由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行业标准编制工作,严格控制行业标准数量,避免超范围、重复制定碳足迹行业标准。对于已立项、发布的行业标准,待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由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自行废止。 (十五)完善碳足迹团体标准评价采信机制。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标准需求紧迫性、技术内容合理性、数据来源可靠性、测试验证充分性等方面研制碳足迹团体标准评价规则。对实施效果好、影响范围广、实施满两年且被相关因子数据库多次引用的产品碳足迹团体标准按相关规定适时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十六)促进碳足迹核算标准有效应用。推动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在碳定价、碳排放双控、政府绿色采购、低碳技术推广等政策措施中广泛应用。加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能效标识、碳标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与碳足迹核算标准的衔接,规范企业产品碳足迹的信息披露和管理。 (十七)加强碳足迹核算标准宣贯培训。广泛开展碳足迹核算标准宣传培训工作,拓宽碳足迹核算标准信息发布渠道,免费向社会公开碳足迹核算标准文本。支持行业协会、相关机构等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普及碳足迹核算标准知识,提升相关方应用碳足迹核算标准能力。 五、加强碳足迹核算标准国际交流衔接 (十八)加强国内外碳足迹标准协调衔接。研究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碳足迹核算标准规范并加强技术交流,立足国情适时推动相关国际标准本土化。对于基础能源、原材料和重点外贸产品, 鼓励标准编制单位开展碳足迹核算方法和因子数据国内外对比分析,探索推动国际衔接。 (十九)积极参与碳足迹国际标准制定。鼓励协会、企业和研究机构借助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技术组织平台,积极参与碳足迹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针对国内优势产品主动研究提出国际标准提案, 推动标准立项与制定实施。
(二十)推动碳足迹标准国际交流合作。与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等开展碳足迹对话,加强与贸易伙伴的碳足迹相关标准交流,不断凝聚共识,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碳足迹对外交流合作,多渠道推动我国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走出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