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政策,加快佛山氢能产业建设,促进我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氢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加快氢能源车辆商业化进程,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结合南海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区发改局编报年度预算向区财政申请。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扶持区内进行加氢站建设、运营,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运营,氢能源车辆运行及氢能源车辆相关工业用氢的企业、单位或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加氢站是指为氢能源车辆的储氢瓶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商业化运营或公共服务用途的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等。 第五条 本办法指的氢能源车辆是指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均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可移动的底座(盘)上设置的制氢装置、储氢装置、增压装置、加注装置、连接管线和安全设施等的总称,其本身不具备走行功能的自营加氢设施。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运营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运营的加氢站应符合南海区相关规划,具备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并经行政审批和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1000公斤;撬装式加氢站须满足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需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 (三)享受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首笔补贴到位后,在南海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价格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氢能源车辆优惠; (四)加氢站及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须加入广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并按相关规定接入广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 第八条 申请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南海区户籍或居住证明的自然人;或者在南海区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在南海区注册、具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并实际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其中物流企业需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运行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上牌必须在南海区并在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推广办)办理资格确认; (三)运行车辆须加入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并按相关规定接入省监管平台; (四)符合条件能享受补贴的企业、单位或自然人,须承诺车辆3年内不迁出南海区,且正常使用运行3年以上。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九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 (一)加氢站建设补贴按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二)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界定。
(三)申请补贴的加氢站须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验收通过,并获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加氢站经营许可证。同时,加氢站须在运营承诺期内,配合定期核查,保持加氢站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加氢站压缩机、储氢容器、加氢机以及站控系统设备在线时长在90%以上,加氢站实际日均储氢量超过固定储氢能力的30%,必须优先满足在南海区资格确认车辆的加氢量。 第十条 加氢运营扶持标准 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加氢站运营的补贴标准按照“单价标准上限”的原则,即以下补贴单价标准含省、市、区运营补贴。 (一)加氢站运营扶持。 对于加氢价格符合广东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城市群政策要求的加氢站,按以下补贴单价标准上限给予运营企业加氢补贴。
(二)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运营扶持。 为加快推动多种商业化场景应用,解决车辆加氢不便问题,对具有自营业务,同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完成审批流程的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按以下补贴单价标准上限给予运营企业加氢补贴:
第十一条 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的氢能源车辆给予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由加氢站建设运营企业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加氢站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加氢站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加氢站接入省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六)加氢站加氢相关设备清单、采购合同以及设备出厂合格证、发票等; (七)加氢站企业承诺书(附件5)。 以上材料一式4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二)加氢站季度/年度加氢流水账(含加注车辆牌号、加注日期、加注量、销售价格、销售发票); (三)加氢站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五)加氢站接入省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六)加氢站企业承诺书(附件5)。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公章(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运营补贴申请参考以上材料)。 第十四条 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申报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氢能源车辆行驶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已在区推广办进行资格确认的确认文件; (四)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需提供);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需提供);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七)车辆接入省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八)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牌、车辆识别代码、行驶里程仪表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名并按手印。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等的运行补贴申报,根据各自车辆类型参考本条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的企业、单位或自然人必须在汽车投入运行前办理资格确认,资格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氢能源车辆资格确认申请表(附件4); (二)氢能源车辆行驶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氢能源车辆燃料电池系统相关零部件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佐证材料; (四)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需提供);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需提供);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七)车辆接入省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八)氢能源车辆运行承诺书(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名并按手印。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等的资格确认,根据各自车辆类型参考本条执行。 第六章 申请、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或自然人将补贴申请(或资格确认申请)材料递交到区推广办(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五路27号,联系电话:86310609)。 第十七条 补贴申请(或资格确认申请)的提交时间如下: (一)氢能源车辆的资格确认在氢能源车辆登记上牌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 (二)加氢站建设补贴在加氢站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 (三)加氢运营补贴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四)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在该车辆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后,于每年的3月或8月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氢能源车辆资格确认由区推广办会同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资格确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车辆给予发放资格确认通知书;氢能源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等资格确认由区推广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资格确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车辆给予发放资格确认通知书。该资格确认通知书作为车辆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十九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由区推广办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区住建水利局进行审核。 加氢站运营补贴、自用撬装式加氢装置运营补贴、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由区推广办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区推广办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申请补贴审核结果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发改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申请拨付资金给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账号。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水利局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 区发改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领本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自然人的资金申领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申领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自然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未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积分、定期核查不通过且未按要求整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企业、单位或自然人,须在收到区发改局的通知起三个月内退回已拨付的所有专项资金,并不再享受本政策相关补贴。对失信企业、单位或自然人依照相关规定纳入我区信用建设体系平台进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加氢站现场须有符合日加氢能力界定标准要求的铭牌,并提供设备出厂合格证,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验收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南府办〔2020〕3号)在本办法施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2021年8月13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首次注册登记上牌的氢能源车辆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开工,且于2023年6月30日前建成验收的加氢站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的,按原《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南府办〔2020〕3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