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2日,浙江省住建厅印发了《浙江省汽车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及《浙江省汽车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手册(指南)》(征求意见稿)。
政策文件提出,加氢站规模预测方面: 结合浙江省氢能实际发展情况,对浙江省加氢站的建设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22~2025 年)为初步发展阶段,加氢站建设按照省内政策文件规划,预测 2025 年建设50~70 座左右加氢站;第二阶段(2026~2035 年)为快速发展阶段,预测 2030 年建设加氢站 90~120 座,2035 年建设加氢站 150~250 座;第三阶段为多元网络化发展阶段(2036~2050 年),预测全省在 2050 年加氢站数量为 500~800 座左右。 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规模预测方面:2025年,低方案推广5000台车,中方案推广6000台车,高方案推广7000台车;2035年,低方案推广50000台车,中方案推广60000台车,高方案推广70000台车。 以下为政策主要内容: 《浙江省汽车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手册(指南)》(征求意见稿) 3. 目标谋划 目标谋划是对规划区内氢能产业、加氢站发展目标进行量化分析的过程。 3.1 规划目标 根据现状调研情况,综合考虑氢能产业发展、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双碳目标要求、汽车产业发展,提出氢燃料电池汽车规划目标和加氢站规划目标。根据氢燃料电池汽车燃油消耗替换量,结合氢源清洁情况(如灰氢、蓝氢、绿氢),进行减碳规模的测算,提出规划的减碳成效目标。 3.2 规模目标 3.2.1 氢燃料电池汽车规模预测 结合目前浙江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计划推广数以及浙江省的经济状况和氢能产业发展,预测浙江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规模如表所示。 各地在预测氢燃料电池汽车规模时,需要根据当地情况以及氢能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采用合适的预测方法进行合理预测。 3.2.2 用氢量预测 应根据不同类型氢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年平均行驶里程数、单位耗氢量以及损耗率计算年用氢量。专项作业车如叉车、环卫车辆、园区内物流车辆、景区游客转运车辆等可根据实际调研获取的数据计算年用氢量。预测公式见表 3.2。远期若发展氢内燃机汽车,则其用氢量可采用类似方法计算。 当有完整实际运行数据时,采用实际获得的不同类型氢燃料电池汽车耗氢量值;当有部分实际运行数据时,可使用实际值对理论值进行校正,即理论值乘以校正系数可获得实际值;当无实际调研数据时,可参考表 3.3 并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情况确 用氢量损耗可通过现场调研已有加氢站站内输入氢气量和输出氢气量的差值来确定。 3.2.3 加氢站规模 结合浙江省氢能实际发展情况,对浙江省加氢站的建设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22~2025 年)为初步发展阶段,加氢站建设按照省内政策文件规划,预测 2025 年建设50~70 座左右加氢站;第二阶段(2026~2035 年)为快速发展阶段,预测 2030 年建设加氢站 90~120 座,2035 年建设加氢站 150~250 座;第三阶段为多元网络化发展阶段(2036~2050 年),预测全省在 2050 年加氢站数量为 500~800 座左右。预测浙江省加氢站规模如表所示。 各地编制规划时,根据用氢量以及单座加氢站规模,计算加氢站数量。站均加氢能力确定:近期可按加氢单建站每天 1000~2000 千克、加氢合建站每天 500~1000 千克来确定站均加氢能力,位于产业园区和城区的加氢站可取低值,位于国省道、高速公路上的加氢站可取高值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远期可根据当地氢能产业发展状况和用氢汽车发展趋势取值。 加氢站总量确定:根据规划区年用氢量预测值,一年按 365 日,计算氢气日平均需求量。加氢站加氢能力不低于日平均需求量的 1.5 倍,计算加氢单建站和加氢合建站的数量。 《浙江省汽车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 基本规定 3.0.1 应由所在区域加氢站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并牵头组织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涉及跨地市行政区域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区的加氢站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3.0.2 编制组织机构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组织、责任分工、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保障等内容。 3.0.3 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3.0.4 应符合上位规划的控制指标要求,并征求上一级加氢站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3.0.5 汽车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0.6 其他专项规划中涉及加氢站相关内容的部分,应参考本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4 规划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内容一般包括规划总则、现状分析、相关规划衔接、需求预测、系统规划、加氢站规划、重要影响因素分析、近期建设规划、规划实施保障等主要内容,并附上规划相关的图表和其他附件;具体框架可参考附录 A《浙江省汽车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大纲》;具体编制步骤应参照《浙江省汽车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手册(指南)》。 4.1.2 应落实上位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加氢站数量、规模、用地布局、防护要求等需纳入同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应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期限和范围 4.4.1 规划期限应与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4.2.2 规划范围可根据编制需要进行确定,设区市可将市域、中心城区作为规划范围;县(市、区)可将县域、中心城区作为规划范围;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也可根据需要作为规划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宜根据需要确定合适的规划范围。 4.3 规划目标 4.3.1 提出契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适应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和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的总体目标。 4.3.2 提出与地方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目标相匹配,规划实施后可达成的减碳成效目标。 4.4 编制原则 4.4.1 统筹协调原则。应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建立相关部门合作和衔接机制,统筹协调加氢站各相关部门和权属单位的建设、管理、运营要求。 4.4.2 统一规划原则。应与当地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相衔接,充分考虑氢能产业、汽车产业和其他相关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 4.4.3 安全环保原则。应优先考虑氢能源网络和加氢站的安全性,并以优化汽车用能结构、实现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为目标,落实国家能源安全、生态安全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经济合理的加氢站建设网络。
4.4.4 适度超前原则。应统筹兼顾城市规模和发展阶段,处理好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规划方案应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并且满足“合理确定规模、适度超前建设、预留发展空间”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