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6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性(按营业执照认定)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在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接电的,按工商业两部制1—10千伏电度电价标准执行。 (二)其他充换电设施(含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参照主体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换电设施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电价,其中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由市场化机制形成。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